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深圳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或“本公司”)与深圳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专利诉讼一案,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收到广西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2年5月15日,朗科科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本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北海支行”)侵犯朗科科技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受理了该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
(三)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5月15日,朗科科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本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侵犯朗科科技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受理了该案。
2012年5月17日,本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朗科科技起诉本公司侵权案件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公司分别于2012年5月17日、2012年5月21日、2012年5月25日、2012年6月25日、2012年6月29日、2012年8月13日、2012年9月12日、2012年10月25日、2013年4月2日、2013年4月16日、2013年5月10日、2013年6月13日于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公告,详细披露本案进展情况,详情请参考有关公告。
(四)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iKEY220产品;
3、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iKEY220产品;
4、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判决情况
本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收到广西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旋极信息、被告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北海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旋极信息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朗科科技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北海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旋极信息赔偿原告深圳朗科科技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朗科科技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被告旋极信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旋极信息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将依法行使上诉权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江涛先生已针对朗科科技诉本公司侵权案件向本公司做出书面承诺:“如果公司因本次侵权案件最终败诉,并因此需要支付任何侵权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或因本次诉讼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江涛先生将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金、案件费用及生产、经营损失。”详见公司2012年5月21日于巨潮资讯网刊载公告。
本案涉诉产品ComyiKEY220已非公司在产在售产品,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产生影响。
上述案件为一审判决,并非最终判决结果,故本次公告的判决执行暂不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