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

    来源:IPRdaily

    作者:杨宁 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2015.7.20,浙江高院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纪要》,在法律圈内引起了颇多关注。

    近年来,由于赔偿力度弱,执行不力等原因,重复侵权屡有发生,已经成为困扰权利人,损害司法权威的沉疴顽疾。在互联网和知识产权领域尤其如此,2014年8月20日在京发布的《互联网领域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调查报告》显示,近七成互联网企业遭遇重复侵权。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新修订的《商标法》中都要求加重重复侵权的赔偿和处罚。

    但是,除了实体上严厉打击、加重赔偿外,更首要的问题在于,遭遇重复侵权的受害人应通过何种程序来寻求法律的救济?从下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这方面存在的困惑。

    【贰】案例

    No.1

    李某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武汉某公司生产的SW-02牙刷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但两年前李某曾起诉过武汉某公司生产同一款产品的行为,当时法院已经做出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判决。现李某又在汕头某百货公司购买到SW-02牙刷,于是再度起诉。

    汕头中院认为,前案的生效判决已经对武汉某公司侵权行为进行了处理,现不足以证明武汉某公司实施了新的侵权行为,李某属重复诉讼。最后裁定驳回李某对武汉某公司的起诉。

    No.2

    环球XX公司在其网站上刊载一系列文章,瑞XX公司认为这些文章诋毁了该公司的商誉。此前,法院已有生效判决认定环球XX公司网站上的一些文章构成对瑞XX公司的商业诋毁,并判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环球XX公司辩称:涉案文章的问题在之前的案件中已处理完毕,瑞XX公司无权再对其提起新的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认可前案中所认定的诋毁内容已删除,现本案所涉诋毁内容包括前案所涉内容并有所增加,故本案所涉诋毁内容为新的侵权行为,瑞XX公司有权起诉。并判令环球XX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叁】问题

    关于重复侵权属于原判决的执行问题还是属于可以再行起诉的新的侵权行为,一直存在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已经有生效判决认定侵权,并责令停止侵权,而被告在其后又实施侵权行为的,属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权利人应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判决。这种观点的理由在于,如果前案与后案的侵权内容完全相同,前案已判决责令停止侵权,即颁发了永久禁令,后案中不宜再判决责令停止侵权,因为属于生效判决已经确认的内容,应适用一事不再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前案判决后又出现的侵权行为,属于新的侵权,不属于原判决范围,权利人有权再次起诉。这种观点的理由是:新的侵权行为发生的时点已经变化,不再是原案所处理的侵权行为,而且如果不允许权利人再次起诉,可能影响权利人就扩大损失部分索赔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遭遇重复侵权的权利人有权选择强制执行原生效判决,或者就新的侵权行为重新起诉。这种观点系从便利权利人行权的角度考虑。现实中,有些情况下重新起诉会增加权利人的诉累,而另一些情况下仅仅强制执行又并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人自由选择之权,以便更好地保障其权益的实现。

    【肆】释法

    在民诉法上,重复侵权一直与“妨害执行标的”紧密结合。例如: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3条规定:“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指出:“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况,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侵权事实并无区别,如果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将会作出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完全相同的裁判。这样,不仅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讼累,同时也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因此,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对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应当认定为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可见,根据最高院的意见,重复完全相同的侵权行为,视作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处理。妨害行为造成的损失,受害人仍有权另行起诉,但起诉时只能要求索赔,不能再要求判令停止侵权。如果新的侵权行为与原侵权行为不同,则仍然可以重新起诉

    【伍】发展

    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在原民诉意见基础上,对排除妨害执行标的的行为设置了六个月的期限。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浙江高院《关于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纪要》据此规定:

    “裁判执行完毕后六个月内,侵权人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依据该裁判重新申请执行、要求停止侵权。权利人重新申请执行的,应当立一个新的执行案件。

    裁判执行完毕六个月后,侵权人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应当提起新的诉讼来主张停止侵权。”

    【陆】结论

    综上,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目前对于重复侵权应按如下处理:

    1.新案侵权行为与旧案已判决责令停止的侵权行为不同的,视为新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应重新起诉

    2.新案侵权行为与旧案侵权行为相同的,旧案执行终结未满6个月的,被侵权人应重新申请执行,但对于扩大的损失,可以另行起诉索赔

    3.新案侵权行为与旧案侵权行为相同的,旧案执行终结后超过6个月的,被侵权人应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