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目的
1.规范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减少不规范登记、虚假登记的现象,从而达到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软件著作权登记秩序。
2.这一规定减少了非申请表中著作权人所填的联系人或并非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代理人办理登记时因对申请材料不熟悉而与审查员的沟通不畅的问题。当申请材料有瑕疵时,办理人如果能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给审查员,或准确传达审查意见给著作权人,则可以减少反复多次补正的情况,提高登记申请的办事效率。
二、适用对象
1.申请人(即著作权人)是自然人
应在申请表中申请人的联系人一栏如实填写实际办理人的姓名,可以是申请人本人,也可以是他人(如亲戚、朋友等)代为办理。需由该联系人亲自办理登记申请,并提交其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的复印件。前来登记受理大厅办理的,还需出示身份证明的原件,否则不予办理。
2.申请人(即著作权人)是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应在申请表中申请人的联系人一栏如实填写实际办理人的姓名。需由该联系人亲自办理,并提交其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的复印件。前来登记受理大厅办理的,还需出示身份证明的原件,否则不予办理。
3.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联系人
应在申请表中申请人和代理人一栏中如实填写各自的联系人的姓名,两者不应是同一人。需由代理人的联系人亲自办理登记申请,并提交其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的复印件。前来登记受理大厅办理的,还需出示身份证明的原件,否则不予办理。
四、生效日期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7日正式实施。
五、违反后果
根据《通知》规定,没有根据要求提供代理人或者联系人身份证,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