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的侵权认定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

  ——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上海蜀滋味餐饮服务中心等侵害商标纠纷案

  【判决观察】

  与普通商标不同,证明商标是为了彰显和证明某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因此,是否侵犯证明商标的权利,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制造方法、质量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

  被告:上海蜀滋味餐饮服务中心

  被告:冯某某

  被告:倪某某

  来源: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盱眙龙虾协会是第3739968号商标“盱眙龙虾XUYILONGXIA及图”(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即龙虾(活)。经商标局审定,涉案商标为证明商标,用于证明盱眙龙虾商品的特定品质;需要使用涉案商标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按照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制定的《“盱眙龙虾”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规定,经龙虾协会审核批准。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蜀滋味餐饮中心未经其许可,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外悬挂带有涉案商标的铜牌、字牌,使用了“盱眙龙虾”的字样以及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志,使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的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诉讼合理费用。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3条规定,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以保有、管理、维持证明商标为核心,如果证明商标中含有地名的,应当允许商品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上述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的地名。

  本案中,原告盱眙龙虾协会将包含地名的“盱眙龙虾”图文注册为证明商标,即用以证明龙虾的原产地为江苏盱眙地区,使用该商标的龙虾商品具有《管理规则》中所规定的特定品质。因为证明商标“盱眙龙虾”中含有地名盱眙,因此盱眙龙虾协会作为该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剥夺商品确实产于江苏盱眙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权利。同时,对于其商品并非产于《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龙虾出产地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商品或服务中标注该商标或者近似标识的,盱眙龙虾协会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根据原告的诉请,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有两项:一是在蜀滋味餐饮中心店招中使用了“盱眙龙虾”四个大字;二是在蜀滋味餐饮中心内部5张牌匾中均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商标注册在第31类商品类别上,本案被告将涉嫌侵权标志使用在提供龙虾烹饪的餐饮服务类别上。小龙虾作为季节性很强的鲜活产品,其主要的消费方式即通过龙虾烹饪餐饮店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因此龙虾商品和龙虾烹饪服务其实是处于食物形成链条中的“上游”和“下游”的关系,这种特定的消费渠道、消费方式以及提供活龙虾产品与提供龙虾烹饪服务间密切的关系,使得普通的消费者极易对二者产生混淆,应当认定二者构成商品和服务类似。

  关于在店招上使用“盱眙龙虾”四个大字是否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法院认为,与普通商标不同,证明商标是为了彰显和证明某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因此,是否侵犯证明商标的权利,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制造方法、质量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因此,涉案“盱眙龙虾”商标为含有地名的证明商标,商标权利人不得剥夺商品确实产于江苏盱眙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权利。也即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烹饪的龙虾确实来源于《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盱眙地区,且具有该条第二款列明特征的,被告仅仅使用“盱眙龙虾”四个大字属于对注册商标中地名的合理使用,盱眙龙虾协会无权禁止。但根据现有证据,被告蜀滋味所烹饪的龙虾并非产自江苏盱眙地区,被告蜀滋味餐饮中心、倪某某明知这一事实,仍在店招中突出使用与涉案“盱眙龙虾”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会使相关公众据此认为其烹饪的龙虾系原产于江苏盱眙地区的龙虾,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盱眙龙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关于蜀滋味餐饮中心在店内五块牌匾中使用涉嫌侵权标识的问题,涉案商标为图文商标,圆形内外圈设计,外圈为文字部分,内圈为龙虾象形图案,该图案是涉案注册商标的主体,也是该商标识别性最高的部分。蜀滋味餐饮中心店内五块牌匾中均使用了圆形内外圈设计的图形,该图形的内部使用了与涉案商标内圈相同的龙虾标识,即二者主体部分相同,总体构成近似。同时在部分铜牌中,还有“盱眙龙虾会员店”、“盱眙龙虾特许经营店”、“盱眙龙虾制作百家名店”等字样,上述图形和文字的结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蜀滋味餐饮中心是盱眙龙虾协会的会员店,其提供的龙虾产品使用的是产自盱眙的龙虾,龙虾产品的品质接受龙虾协会的监管,该行为侵犯了盱眙龙虾协会对涉案证明商标的专用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蜀滋味餐饮服务中心向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