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相似但来源合法,所有者负有容忍及谨慎区分的义务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

    ——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观察】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来源合法的域名权益,双方需要彼此容忍,互相尊重,长期共存。一方不能因为在经营过程中知名度提升,就剥夺另一方的生存空间;另一方也不能恶意攀附知名度较高一方的商誉,以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据此,广州去哪公司虽然有权继续使用“quna.com”、“123quna.com”、“mquna.com”域名,但是也有义务在与域名相关的搜索链接及网站上加注区别性标识,以使消费者将上述域名与北京趣拿公司“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等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相区分。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9日,北京趣拿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庄辰超注册了域名qunar.com并创建了网站,后转让给北京趣拿公司。2006年,趣拿公司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站名称为趣拿旅游搜索引擎,网址www.qunar.com。2011年10月7日,北京趣拿公司获得在第38类(通讯类)服务、39类(旅游类)服务上注册 的“Qunar.Com+骆驼图形”、 “去哪儿?+Qunar.Com+骆驼图形”商标。

    广州去哪公司前身为广州市龙游仙踪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0日。2009年5月26日,广州去哪公司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北京趣拿公司接近。

    2009年7月3日广州去哪公司经受让取得他人于2003年6月6日登记注册的quna.com域名,后又注册了“手机去哪网www.mquna.com”、“去哪网www.123quna.com”。三域名指向的网站首页均使用了“去哪”和“Quna.com”的字样对外宣传、经营。

    2011年4月25日,北京趣拿公司以广州去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州去哪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去哪儿”、“qunar.com”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名称及企业名称,立即停止使用与“去哪儿”网相似或近似的网页版式;判令广州去哪公司立即注销涉案域名或由北京趣拿公司注册使用涉案域名;判令广州去哪公司向北京趣拿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费用。

    本案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北京趣拿公司和广州去哪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高院提起上诉。

    【判决要点】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一、北京趣拿公司、广州去哪公司是否构成竞争关系;二、北京趣拿公司使用的商业标记“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是否属于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三、广州去哪公司使用“去哪儿”、“去哪儿网”、“去哪”、“去哪网”、“quna.com”商业标记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的侵害;四、广州去哪公司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去哪”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五、广州去哪公司使用“quna.com”、“123quna.com”、“mquna.com”域名(简称涉案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北京趣拿公司域名权益的侵害。

    关于焦点一至四,一、二审法院的审判意见一致,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现有证据,北京趣拿公司、广州去哪公司是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北京趣拿公司使用的商业标记“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属于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广州去哪公司仍然使用“去哪儿”、“去哪儿网”、“去哪”、“去哪网”、“quna.com”名称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了消费者的误认,其行为构成了对北京趣拿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的焦点五,二审法院则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而予以改判。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结合本案,原审法院认为:第一,“qunar.com”是北京趣拿公司网站的域名,是北京趣拿公司的合法利益,也是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应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保护。第二,广州去哪公司注册的域名“quna.com”与北京趣拿公司的域名“qunar.com”仅相差“r”字母。此等差别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别,应当认定quna.com域名与qunar.com域名近似。广州去哪公司名下的其他域名“123quna.com”、“mquna.com”均包含有quna的主要部分,也与北京趣拿公司域名qunar.com近似,且广州去哪公司利用涉案域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与北京趣拿公司提供的服务来源发生混淆。第三,广州去哪公司无证据显示其在受让该域名之前对该域名的主要部分“quna”进行过实质性的使用或者对其进行商标注册等,即广州去哪公司对“quna”并不享有权益,也没有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第四,虽然“quna.com”域名登记注册的时间为2003年6月6日,但广州去哪公司受让的时间是在2009年7月3日之后,而此时北京趣拿公司的“qunar.com”域名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广州去哪公司作为同行业者应当熟悉北京趣拿公司“qunar.com”名称的知名度,但广州去哪公司仍然受让“quna.com”域名并经营与北京趣拿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旅游业网络搜索服务,应当认定:广州去哪公司受让该域名,意在借北京趣拿公司服务特有名称的知名度,误导并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以该域名开通的网站,有侵害北京趣拿公司合法权益的主观恶意。

    综上,广州去哪公司受让或注册、使用涉案域名,侵害了北京趣拿公司对“qunar.com”域名所享有的权益。

    对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原审法院认为应由北京趣拿公司直接注册使用该域名,理由如下:涉案域名与“qunar.com”域名近似,容易引起互联网用户的混淆,而北京趣拿公司网站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旅游业网络搜索服务是新兴的网络服务行业,如果直接判决广州去哪公司注销该域名,则该域名的归属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排除今后有他人重新注册该域名而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从而到导致新的讼累。为了更好地保护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和网络域名,判决涉案域名直接归北京趣拿公司注册使用较为适宜。

    二审法院则认为:首先,关于使用“quna.com”域名的问题。广州去哪公司对域名“quna.com”享有合法权益,使用该域名有正当理由,因此不符合《最高院解释》第四条中的第三个要件,广州去哪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是:(一)2003年6月6日,“quna.com”域名初次登记注册。而“qunar.com”域名被注册并创建网站的时间是2005年5月9日,较“quna.com”域名初次登记注册的时间要晚将近两年。因此,“quna.com”域名的注册是正当的。“quna.com”域名后经多次转让,于2009年7月3日由广州去哪公司受让取得,这种转让行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广州去哪公司使用合法受让的“quna.com”域名,法律不应干涉。(二)2010年8月27日,北京趣拿公司曾就广州去哪公司的“quna.com”域名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投诉书,请求移转广州去哪公司名下的上述域名给北京趣拿公司。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不能同时满足相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定的三个条件;从而缺乏理由支持“裁决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请求。进一步证明广州去哪公司使用“quna.com”域名有正当理由;(三)北京趣拿公司的“qunar.com”域名与广州去哪公司的“quna.com”域名因仅相差一个字母“r”,构成相近似,在使用过程中不免会产生混淆,双方对此均有容忍的义务。如果以两个域名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混淆的结果,反推广州去哪公司使用“quna.com”域名存在恶意,进而推定广州去哪公司取得“quna.com”域名没有正当理由,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符合推理逻辑。

    其次,关于使用“123quna.com”、“mquna.com”域名的问题。相较北京趣拿公司的“qunar.com”域名而言,“123quna.com”、“mquna.com”域名与广州去哪公司使用的“quna.com”域名更为近似。由于广州去哪公司使用“quna.com”域名有正当理由,随后注册的“123quna.com”、“mquna.com”域名也应当允许注册和使用。

    应当指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来源合法的域名权益,双方需要彼此容忍,互相尊重,长期共存。一方不能因为在经营过程中知名度提升,就剥夺另一方的生存空间;另一方也不能恶意攀附知名度较高一方的商誉,以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据此,广州去哪公司虽然有权继续使用涉案域名,但是也有义务在与域名相关的搜索链接及网站上加注区别性标识,以使消费者将上述域名与北京趣拿公司“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等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相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