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案件加快审查办法(试行)

  为配合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案件和诉讼案件的审理,加快相关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查,特制定本办法。

  一、无效宣告请求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附具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已被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的证明材料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二、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受理且尚未审结的无效案件,下列单位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加快审查的请求:

  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 、有权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

  3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应当接受其请求的其他机关。

  三、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加快审查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符合专利复审委员会制定的专用表格的格式,载明请求加快审查案件的专利号和无效案件编号,说明请求加快审查的理由,并附具请求单位已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应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立案及流程管理处负责接收加快审查请求。经审核符合加快条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相应案件按加快方式处理。

  五、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符合加快审查条件的无效案件应当优先于其他案件进行审查。尚未成立合议组的,应当立即成立合议组。合议组加快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后,应当及时送交提出加快审查请求的单位。

  六、本办法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