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陶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来源 | 知产力
伴随着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可以预想,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规模将进入新的时代,必将驶出“中国时速”。同时,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15年2月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117万人;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比占至85.8%。另一方面,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基于经营互联网相关业务产生的企业收入规模之和达到8706.2亿元。①
基于上述背景,我国互联网经济无论是从其规模、数量、前景等方面分析,其必将成为传统与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互联网阵地”也必将成为各企业的必争之地。
市场的发展得益于企业有序、公平、健康的良性竞争,然而由于互联网发展迅猛,许多行业的共识与成熟的规则并未形成一致,市场的经营者可能会在经济利益的趋势下,做出有违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此时司法将成为评判“竞争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方式。因此,笔者将以北京市三级法院从2010年度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所审理的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为研究对象,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与总结,希望能对此方面纠纷的有效解决提供借鉴,引发思考。
本期专栏将以北京市法院从2010年度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所审理的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案件为统计对象②,在所收集的将近1500件一审案件中③,分析北京市法院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总体情况及发展趋势。
一、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新收案件的基本情况
从北京市法院近五年受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整体数量分析,2014年度的总体收案数量出现了较大增幅,较2013年度上升了32.6%;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收案数量从2013年度开始,出现了较大增长,其中2013年度较2012年度上升了150%,2014年度较2012年度上升了368.75%;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所占比例出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在2014年度以及2015年1月至4月期间,均超过了40%。
二、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结案的基本情况
从北京市法院近五年审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整体数量分析,2014年度审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数量较2013年度增加44件,上升比例为38.3%;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数量2014年度增幅明显,较2013年度增加19件,上升比例为90.5%;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自2011年度开始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2014年度达到25.16%,2015年1月至4月期间占到38.71%。
三、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结案方式的基本情况
从北京市法院近五年审结的一审不正当竞争纠纷结案方式分析,此类案件主要以判决和撤诉方式结案为主,以2013年度、2014年度为例,其中2013年度中以判决方式结案比率占到66.7%,2014年度中以判决方式结案比率占到52.5%;此类案件调解的成功率极低,在笔者所搜集的近五年案件中调解方式结案的总数为3件;此类案件当事人撤诉比率相对较高,在2015年1月至4月期间,撤诉方式结案的比率占到了50%。
四、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所涉及条款的基本情况④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本专题中简称“反法”)所规定相关条款的具体情形,一般认为我国“反法”第二条属于原则或一般条款⑤,在该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从第五条至第十五条具体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按其客观行为的特征分析,即: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识,致混淆或误认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公用企业限定购买;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以排挤竞争对手,低于成本价销售;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搭售;不正当进行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串通投标。关于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分类也存在不同的归纳,在此不再赘述。
基于前述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分类,笔者将自2010年度至2015年4月期间所判决的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所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统计,主要分布情况如下:
从上图所列数据的情况,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集中在一般条款、商业诋毁、混淆误导和虚假宣传的适用上,而且一般条款在规制具体不正当行为时占有较大比率,居于首位(达到37%),其次就是商业诋毁;在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虽然混淆、误导的类型权重达到24.7%,但是实际此类案件多是基于搜索引擎服务商所提供的“推广链接”和“竞价排名”纠纷所致,并非直接从事互联网经营的法人单位之间的纠纷。
为了更加明确的对各类型条款所占权重进行分析,笔者选取了涉网络不正当竞争判决数量最多的2013年度和2014年度为例,对所涉及“反法”条款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
通过对2013年度、2014年度判决所涉具体条款的统计,关于一般条款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情形,2014年度较2013年度数量明显上升,占到了整体的47.8%,也较2013年度的33.3%有所提升,并且在2014年度中并无案件涉及虚假宣传的情形,反而多为商业诋毁,而因“推广链接”和“竞价排名”引发的纠纷数量比例基本与2013年度持平。
小结:
本期专栏主要从数据统计上对近五年所涉及的北京法院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了整体分析,但是基于前述的统计分析,在枯燥的数字背后,审判数据变化的原因以及发展趋势又是如何,将会在下期专题中进行分析。
注释:
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不属于最高院于2011年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确定的类型化案件,本专题所涉及的此类案件主要是以当事人为直接从事网络经营的法人主体、或涉及不正当行为系全部基于互联网所产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但是由于非判决方式结案的纠纷无法确定当事人起诉事由,故在对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确定时存在一定偏差。
①此数据来自艾瑞咨询,“2014年中国网络经济营收规模达到8706.2亿元,其中,PC网络经济营收规模为6377.3亿元,营收贡献率为74.4,移动网络经济营收规模为2228.9亿元,营收贡献率为25.6%,移动互联网对整体网络经济的营收贡献率进一步提升。”网络访问时间:2015年5月11日,通过手机移动上网获取相关数据资料。
②新收、审结案件数量年度统计均为上一年12月21日起至当年12月20日止,以2010年度为例,即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
③相关案件数据来源自北京法院审判信息查询系统,因统计方法的原因,在具体的数据上可能与此前已经公示的数据存在偏差,敬请读者谅解,特此说明。
④因在具体案件中被告可能实施了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多个条款,笔者系按照具体案件中的条款进行统计得出的相关数据。同时,由于以非判决方式审结的案件无法确定其具体起诉事由,故不作为此项统计的研究对象。
⑤孔祥俊著:《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78页。“从形式上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对基本原则的规定以及第2款对不正当竞争定义的规定,具有一般条款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