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的“主角”之一是一家来自厦门同安的照明设备生产公司。去年5月,厦门东渡海关在查验该公司申报出口的LED灯时,发现其中部分包装标有“Conserv Energy”标识。“经查询,该标识已由上海一家公司在总署备案,发货人不能提供合法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材料,涉嫌侵权,厦门东渡海关便将货扣留。
实则,发货公司是根据美国委托方要求和设计等进行生产,有对方的品牌授权,产品生产后全出口,是典型定牌加工行为。而委托方1995年就在美注册“Conserv Energy”商标,早于上海某公司在国内注册时间。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定牌加工”的相关法律问题。
什么是定牌加工?
定牌加工,即俗称的“贴牌”生产,是指由境外委托方提供商标,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产品后,再贴上商标或品牌返销国外的经营活动。在这种商业模式下,如果加工企业缺乏商标权意识,就易出现商标侵权现象。
可能出现侵权的情形
常见情况有两种:
(一)外商自身商标不合法,其授权自然非法。这种陷阱若不幸踩中,只能怪企业自身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二)类似厦门这家企业的遭遇,即国外授权合法,但在国内已有人注册。
法律如何规定的?
按照2013年发布的新《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定义,加工企业只要没把商品在中国市场销售或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就不构成侵犯商标权。但种种风险还是可以事先规避。
接受加工委托须谨慎
加工贸易企业接单前要充分做好商标权属审查,要求提供授权证明文件,并审查授权链条是否完整、有效;同时,查询商标是否与国内权利存在冲突,如有则可督促委托方在国内注册,或与国内权利人沟通协商。这样,即便最终面临纠纷,也能手握主动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