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合顺纸业有限公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合顺纸业有限公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安徽合顺纸业有限公司(简称合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红叶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糾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合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长根,被上诉人金红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娅娟、何金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査明:金红叶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包装纸(清风BOOB马蹄莲)”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9年4月8日被授予专利权,授权公告日为同一天,专利号为ZL200830022898.8专利权人如期交纳年费,现为有效专利。

  2010年5月25日,金红叶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包装纸(清风B00B马蹄莲)”外观设计专利设计要点为: 中部无色,正中突出“清风”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左上角有一个近似圆形的图案,右下角有文字和图形组合的图案,上述内容的左右两侧分别以金色曲线作为分割线,划分成两个区域,区域内图案底色为蓝色,由上至下分布有几朵马蹄莲图案。

  2014年8月14日,安徽省无为县公证处出具(2014 )皖无公证字第1144号公证书,载明:公证人员及申请人金红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春于2014年8月14日一同来到无为县髙沟镇龙庵街道“李记超市”店铺,张春在货架上自选印有“花样生活”字样的无芯卷筒卫生紙一包,店内收银员收款后没有出具发票。公证员对张春的购物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并对“李记超市”店铺外景、张春所购印有“花样生活”字样的无芯卷筒卫生纸拍摄照片共四张。

  原审庭审中,合顺公司认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将该产品与金红叶公司的专利外观设计相此对,涉嫌侵权实物与金红叶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展示的外观特征相同之处在于:中部无色,正中突出注册商标的文字,注册商标的左上角有一个近似椭圆形的图案,右下角有文字和图形组合的图案,以上内容的左右两侧分别以金色的曲线作为分割线,划分成两个区域,区域内有花的图案;不同之处在于:专利图案区域部分是蓝色,被控侵权产品是绿色,专利图案蓝色区域部分内是马蹄莲花,被控侵权产品绿色区域部分是百合花,两者注册商标左上角、右下角的图案略有差别。

  金红叶公司认为合顺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己构成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侵害,严重扰乱市场,并给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合顺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专利号为乱200830022898.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金红叶公司系“包装纸(清风boob马蹄莲)”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依法缴纳了年费,该项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其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根据涉案专利文件展示的图片和该专利设计说明,金红叶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特征可以描述为:中部无色,正中突出“清风”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左上角有一个近似圆形的图案,右下角有文字和图形交错的图案,该部分内容的左右两侧分别以金色曲线作为分割线,划分成两个区域,区域内图案底色为蓝色,由上至下分布有几朵马蹄莲图案。

  将合顺公司生产的产品与金红叶公司专利文件中视图比对,两者均呈现如下外观特征:中部无色,正中突出注册商标的文字,注册商标的左上角有一个近似椭圆形的图案,右下角有文字和图形组合的图案,该部分内容的左右两侧分别以金色的曲线作为分割线,划分成两区域,区域内有花的图案。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通过整体观察、要部比较和综合判断,合顺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具有金红叶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特征,两者构成相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对两种产品的混淆。两者局部存在的细微差别不能改变整体图案的视觉效果,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故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金红叶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合顺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了落入金红叶公司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侵犯了金红叶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由于金红叶司未提供合顺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认为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故根据合顺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类别、影响和金红叶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赔偿额为25000元。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合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金红叶公司“包装纸(清风B00B马蹄莲)”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合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金红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5000元;三、驳回金红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金红叶公司承担1300元,合顺公司承担3000元。

  合顺会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其生产的“花样年华”牌无芯卷纸使用的包装袋以绿色为基调,正中有硕大的“花样年华”字样,两边各配有一朵百合花,底部有金色曲钱延伸,并有“金色年华”字样及货号、电子识别号等,背面为小格子图案,与金红叶公司的专利外观设计均不相同,更不相似,足以构成消费者视觉上的差异,故其不存在侵权行为。二、其实际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170件,获利1285.2元,即使其侵犯了金红叶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审判决其赔偿金紅叶公司损失及合理支出25000元也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金红叶公司在原审的诉讼请求。

  金红叶公旬在二审庭审中答辩称:一、合顺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本案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均呈现出如下外观特征,即主视图中部无色,正中间突出注册商标的文字,注册商标左上角有一个近似椭圆形图案,右下角有文字和图形组合的图案,该部分内容的左右两侧分别以金色的曲线作为分割线,划分成两个区域,区域内有花的图案。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似。二、原审判决合顺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顺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400方元的招商引资企业,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并曾因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行政处罚过,此次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具有明显恶意,严重扰乱了市场,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原审相同,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亦同于原审,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

  本院二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合顺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无芯卷筒卫生纸外包装是否侵犯了金红叶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二、原审判决合顺公司赔偿金红叶公司损失及合理支出25000元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根据金紅叶公司专利文件展示的图片和该专利设计说明,其外观设计专利特征为:主视图正面由两条S型金色曲线分割成三个部分,中部无色,正中突出“清风”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左上角有一个黄色心形图案;该注册商标下方有“Breeze”文字和汉字,右下角是数字和文字的组合;左右两个区域图案底色为蓝色,由上至下分布有几朵乳白色马蹄莲图案。主视图底部无色,无金色曲线延伸,从左至右分为“清风”注册商标、与主视图正面左上角相同的心形图案、以小号蓝色字体标明的生产厂家、电子识别码等信息。

  合顺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特征为:包装袋正面由两条S型金色曲线分割成三个部分,中部无色透明,正中突出“花样生活”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左上角有一个黄色心形图案,右下角有一个绿色圆形图案,圆形图案中下部上下排列“柔韧三层”和“超强吸水”两行文字;左右两个区域图案底色均为绿色,左侧区域中部有两朵白色百合花,右侧区域的百合花图案与左侧图案上下镜像对称;两条金色曲线自然向下延伸,将底部也分割成:左、中、右三个部分:左侧底色为绿色,有“10卷”字样、货号及电子识别码等信息;中部无色,有“花样生活”注册商标;右侧底色为绿色,以小号白色字体标明生产厂家等信息;包装袋背面有白色和无色的小方格图案。

  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主视图与被诉侵权包装袋的正面设计均呈现如下特征:以两条S型金色曲线将正面分割成左、中、右三个部分,中部无色,正中突出注册商标的文字,注册商标的左上角有一个黄色心形图案,右下角有文字和图形组合的图案;左右两侧区域内有花的图案。不同之处在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中间“清风”注册商标右下角排列两行蓝色文字,左右两侧区域底色为蓝色,各分布几朵乳白色马蹄莲花;被控侵权外观设计包装袋正面的中间“花样生活”注册商标右下角有一个金边围成的绿色圆形图案,圆形图案中下部上下排列“柔韧三层”和 “超强吸水”文字,左右两侧底色为绿色,各分布两朵白色百合花;包装袋背面有白色和无色的小方格图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专利杈人富有美感的智力成果,而不是区别商品来源,被诉侵权设计是否侵犯授权外观设计,不以是否造成一般消费者混淆为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涉案授权外观设针与被诉侵权设计的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普通消费者更容易观察到的是主视图部分,故判断本案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授权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应当以两者主视图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为准.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通过整体观察、要部比较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虽然在色彩、花形图案、标识注册商标的艺术字字体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在主视图区域划分、图案分布方面完金一致,在图案搭配方面近似,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与金紅叶公司的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故被控侵权外观设计落入金红叶公司“包装纸(清风BOOB马蹄莲)”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合顺公司关于其不存在侵权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了落入金红叶公司专利保护范围内的产品,侵犯了金红叶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金红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合顺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原审法院根据合顺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类别、影响和金红叶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合顺公司赔偿金红叶公司25000元并无不当,合顺公司此节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安徽合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沈光明

  审判员 吴 莹

  代理审判员 樊 坤

  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