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凤凰宝”引发商标权纠纷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凤凰宝”作为“现金理财账户”的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万;判令被告在《中国工商报》、凤凰网首页(www.ifeng.com)、网易首页(www.163.com)以书面形式公开说明事实真相,消除影响。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这起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19日,是国务院首家批准组建的省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2006年3月3日,北京农商银行发行了“凤凰卡”。凤凰卡是北京农商银行自2005年10月成立以来,正式向社会推出的第一个具有北京农商银行新品牌“凤凰”的个人金融产品。经北京农商银行于2005年12月15日申请,商标局于2013年5月7日核准了“凤凰”商标在第36类的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金融服务、金融信息、金融咨询、储蓄银行、家庭银行、信用卡服务等。同时原告还在第36类注册了“凤凰家园”、“凤凰金账户”等“凤凰”系列商标,并且登记了许多与“凤凰”相关的著作权,形成了较好的权利保护体系。“凤凰宝”是北京农商银行推出的一款余额增值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相关金融产品的开户、在线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凤凰宝”既能为消费者提供高额稳健的收益,又能充分保证资金流动性,让客户的资金随用随取。借助“凤凰”的品牌优势和原告自身的客户积累,“凤凰宝”推出之后就受到了消费者的热捧。

  但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凤凰宝”作为被告推出的“现金理财账户”的名称,为消费者提供资金投资或相关的服务,并在其经营的网站www.ifeng.com上大肆宣传。被告使用的“凤凰宝”商标与北京农商银行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凤凰”商标构成近似,提供的服务亦与“凤凰”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项目构成类似且与原告的“凤凰宝”提供的服务完全相同。被告对“凤凰宝”的使用和宣传已经侵犯了北京农商银行“凤凰”商标的专用权。考虑到北京农商银行在金融领域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告对“凤凰宝”的使用极易使相关消费者误以为被告与北京农商银行有任何的关联或者合作关系,严重侵犯了北京农商银行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多次函告被告并与被告多次沟通,要求其停止使用“凤凰宝”商标,被告均置之不理。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