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域名的属性
域名是计算机的使用者用以表示其连接到因特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实际上也就是许多企业在网上使用的用以标示其身份的一种特殊符号,是网络使用者据以辩别其身份的一种重要标志。传统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总是以其名称或商标或其缩写作为中心域名,而因特网用户也总是以名称或商标加“.com”等方式尝试访问某些组织的网站,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就使网络域名具有了与企业名称、商标等类似的标识性。大家看到某域名自然想到相对应的组织或者企业,想访问某组织或者企业的网站自然会尝试与其相对应的域名。
所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认为“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域名就是企业或组织的网上门牌号是它们的身份象征,标示性是域名最根本的属性功能。通过域名系统的运作和完善,人们可以自由地通过网络访问企业,从而为人们节约了寻找所需网站的成本。域名作为企业商誉的载体,对企业有着广告宣传功能,一个企业是否具有一个动听易记的域名,往往是吸引网络用户访问、提高点击率的关键。比如:www.business.com 卖了750 万美元、美国一位大学生随意注册的域名www.cool.com 以人们意想不到的天价成功拍卖。
二、域名纠纷的起因
域名的注册、使用等行为,不仅使域名的标识性功能产生并得到发展,而且使域名的经济价值得以实现,同时也就可能发生域名与传统的商标、商号等民事权益之间的纠纷。笔者认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域名的唯一性与商业标识的专有性之间的矛盾
就域名注册而言,无论两个域名多么相似,只要存在最细微的差别,哪怕是一个字母、数字或标记符号的微小不同,计算机也能自动分辨出这种细微的差别,因此在技术上都可以获得注册。且由于域名高度的精确性,并与IP 地址对应,由此在技术上域名是全球唯一的。也正是因此势必导致传统知识产权人就同一域名展开激烈的争夺。比如:“长城电脑”、“长城建设”、“长城旅行”三家“长城”公司在现实生活中相安无事,但可能就会为“长城”这一网络域名争得不可开交。而商业标识的专有性不仅及于该商业标识本身,且及于与该商业标识相近似的标识。《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有权阻止他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注册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而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则在更大的范围内有权阻止他人注册与该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2、域名纠纷的复杂性和用以调整的法律欠缺之间的矛盾
众所周知法律总是滞后于时代发展,由于用以调整域名纠纷的法律欠缺,所以各国通常是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有关的规定来应对域名纠纷。这些规定都是比较模糊的,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域名纠纷带来了障碍。
三、域名纠纷的种类
就已经发生的域名争议来看,大体上包括两种不同类型的冲突,一是域名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标记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域名相互之间的权利冲突。
1、域名与商标、商号之间的冲突
恶意抢注是指域名权人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且域名权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且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现今恶意将他人的商标商号抢注为域名事件屡见不鲜,其中不乏著名的“宝洁”、“杜邦”等国际大品牌。当然这些商标权人必然要争夺自己的域名。还如在美国域名注册机构NSI 被抢注的“联想”、“同仁堂”、“五粮液”、“红塔山”、“中华”、“海尔”等一大批我国知名商标的域名,恶意抢注公司一再向被抢注的企业联系,表示可以“合理”的价格将这些域名卖给他们。这些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不论被抢注的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域名抢注都对正常的市场交易和竞争秩序造成了不利影响。
2、域名相互之间的权利冲突
由于域名系统的唯一性,所以那种让人产生混淆的相似域名层出不穷,真假莫辨。最近几年,频现假银行域名钓鱼骗钱案件十分惹人关注。这些域名与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等等知名银行的真正域名非常相似,如假冒中国工商银行的域名“www.1cbc.com.cn”,与中国工商银行的域名“www.icbc.com.cn”也只是数字“1”和英文字母“i”一字之差。而且假银行网站页面也与真的几乎一模一样,用户稍不注意就会中了圈套而被骗。尽管这些域名只存在微小的区别,但是普通的消费者却很难区分这样的相似域名。如果两个网站所从事的领域不同或者都不是很知名,可能还会相安无事,但是,如果两者处于同一竞争领域或一方比较有名气时,问题就会变得相当突出和复杂。例如,一方若已经成为该领域的知名网站之后,那么他人再将该网站域名字符串的近似形式注册为域名,是否构成域名侵权?如我国最大门户网站“sina.com”能否对相似域名“s1na.com”或“sine.com”主张权利呢?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四、域名纠纷的解决机制
当前对于以上域名纠纷世界各国都有一套自己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最多、最终的途径都是司法途径了,司法途经就是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域名纠纷。司法途经的权威性与终裁性导致大多数域名纠纷双方都倾向于通过司法途经解决纠纷。
1、通过适用《商标法》或者《不正当竞争法》途径
众所周知商标是与域名最易产生纠纷,几乎所有由恶意抢注所引起的域名纠纷,法院都是通过《商标法》或者《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的。在著名的“国网”与“宜家”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英特艾基公司(宜家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IKEA”和“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并开设了多家大型连锁专卖店。自1983 年开始,宜家公司在中国多类商品上注册了“IKEA”和“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和“宜家”商标。1998 年,宜家公司在上海、北京开设了以“IKEA”为标志的大型家居专卖店。1997 年11 月19 日,国网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ikea.com.cn”的域名,但未在计算机网络上实际使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宜家公司在中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地区注册并使用“IKEA”商标,该商标在消费者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良好的信誉。在中国,“IKEA”商标因宜家公司大力宣传和推广其独特的经营方式及良好的服务而为相关公众知悉。因此,应认定“IKEA”商标为驰名商标。国网公司将宜家公司的“IKEA”驰名商标作为域名使用,误导消费者认为国网公司与“IKEA”驰名商标有某种关系,客观上利用了附着于该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商业信誉,并使得宜家公司在计算机网络上行使权利受到妨碍,故国网公司的行为对该驰名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侵害。国网公司未实际使用该域名,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行为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国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国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精神和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宜家公司作为驰名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国网公司注册的“ikea.com.cn”域名无效,国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
上述“IKEA”域名案中,法院正是通过对“IKEA”为驰名商标和国网公司的不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依据《商标法》与《不正当竞争法》来做出判决。
2、通过适用《民法通则》途径
我国首例域名抢注纠纷案“科龙案”,就是通过具体应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来处理的。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认定:民事主体为一定民事行为应以诚信原则为基准,方可保证该民事行为具有合法性。由于被告永安制衣厂在注册“KELON”域名后将该域名闲置,使得社会公众享有网络信息、获取公用信息的需求无法实现;而在得知原告科龙集团注册同一域名未果之时,被告又提出要求付其5 万元“补偿费”;另在诉讼中,被告先是降低索要数额,后又主动申请注销域名注册,综合被告的上述行为,法院认定被告注册“KELON”域名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法院理应予以禁止。
由于被告明显违反了民事行为应以诚信原则为基准,所以法院认定被告的域名注册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在解决此类域名纠纷时,通过应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显得十分有效,特别是针对一些由于注而不用的域名所引起的纠纷。
3、通过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 年6 月26 日讨论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目前唯一全国适用的司法解释,也是现今解决域名纠纷时的基本准则之一。
该《解释》明确规定域名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并明确规定注册、使用域名不正当竞争或者侵权的构成要件。对于域名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也对驰名商标与域名的纠纷做出了十分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可以以此来适用法律和最后做出判决。但是《解释》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究。比如:《解释》只规定了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有权认定驰名商标,但并没有规定可以认定驰名域名。作为专门针对域名制定的《解释》却厚此薄彼,这也就加剧了域名反向侵夺的发生。再如:《解释》对恶意的情形做了十分详细的列举但对善意抗辩的规定则非常笼统几乎没有,这对域名权利人保护自己的域名十分不利。所以应完善各方面的法律规范来更好的保护域名这一新型权利主体。
4、制定专门法律解决域名纠纷的设想
我国司法解决网络域名纠纷的案例不少,从中也能看出一些问题:我国目前关于域名纠纷的立法仍然相当薄弱,表现在司法实践上,则呈现出一种混乱、模糊的状态。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主要是适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而这些法律对处理域名纠纷而言,其规定是极不明确的,给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域名纠纷带来障碍。所以,在目前电子商务大发展的形势下,制定一部调整域名关系的专门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余立达
来源:《楚天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