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及保护实例——海关关于凯嘉利公司出口侵犯“香奈儿”商标权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中国标局

    定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作用

    (一)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尽管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备案后,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但是,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四)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此外,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备案费用:每项备案800元

    实践案例:

    蛇口海关关于深圳市凯嘉利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香奈儿(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塑料鞋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关知罚字[2015]第7016号)

    当事人:深圳市凯嘉利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3号楼2501

    法定代表人:杨乐彬

    2015年5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海关隶属蛇口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证号:530420150045349785。海关查验发现,该批出口货物中有:标有“香奈儿(图形)”商标塑料鞋9600双(以下称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77376元。

    商标权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香奈儿(图形)”(备案号:T2006-08331)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报关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现场笔录、商标权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当事人陈述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7738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蛇口海关

    2015年7月8日

    文 / 高锦荣,万文知识产权员工,商标(知识产权)观察员、代理人、狂热爱好者,钛媒体、艾瑞、sohu自媒体、IPRdaily等专栏写作者;微信:aogo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