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一审案号:(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10983 号
【裁判要旨】
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明确的情况下,市场管理者对其租赁商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 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大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前进路西侧冠利达大厦一栋1319-20。
法定代表人 陈子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刘小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咏东,北京富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亢国富,男,满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滨河路 140号。
被告 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新商城”),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
法定代表人 韩乐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何震,男,汉族,1976年12月2日出生,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17楼6门5号。
委托代理人 李保罗,男,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德宝新园13楼1门508号。
被告 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以下简称“天意地安门市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外大街158号。
负责人 韩乐玲。
委托代理人 范建立,男,汉族,1965年1月18日出生,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49楼1204号。
被告 广州爱美德箱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爱美德”),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1-21号祥康商贸大厦七层709单元。
法定代表人 孙忠明,总经理。
被告 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美德”),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钟壕镇。
法定代表人 孙忠雄,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杨晓雷,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大使委托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小明,北京富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咏东,针对被告北京天意公司、北京天意地安门市场,被告亢国富等的侵权行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亢国富、天意新商城、天意地安门市场、广州爱美德、浙江爱美德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被告浙江爱美德停止生产涉案产品,且由被告亢国富、天意新商城、天意地安门市场、广州爱美德、浙江爱美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判,二中院在判决中,确认了原告深圳大使对涉案专利的独占使用权,并认为,本案中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各视图进行对比,两产品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两者差别仅在直接对照对比的情况下才能分辨,且区别极其细微,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本质影响,故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被告亢国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深圳大使主张的天意新商城和天意地安门市场作为市场管理者的责任,法院认为,不足以认定天意新商城和天意地安门市场作为相关市场管理者应当承担专利侵权的共同赔偿责任,故二中院不予支持天意公司和天意地安门市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深圳大使主张的广州爱美德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总代理,浙江爱美德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的诉讼主张。尽管广州爱美德主张其并非该产品的总销售商,浙江爱美德抗辩称涉案产品并非其生产,该产品为仿冒产品,但其并未提供相关的工商举报、查处或法院侵权诉讼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公证购买的涉案产品的吊牌信息,涉案产品跟浙江爱美德提供的其他三款产品的比对等情况,可以认定涉案产品系广州爱美德为销售总代理。另外,浙江爱美德当庭认可广州爱美德所代理销售的箱包产品均为浙江爱美德生产。浙江爱美德生产的,广州爱美德作为其中国区总代理销售的涉案产品构成侵权,故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和全国总代理,两方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体现了司法审判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为确定赔偿数额方面提供了鲜活的案例指引。而且,深圳大使系列案(非本案),已被作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开庭审理或宣判的一批体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的典型案例,并出现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活动的宣传文章中。该案体现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通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将让权利人的权利真正受到保护,让侵权人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
(案例推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