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字库中具独创性的单字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编者按

  近日,井柏然“一字千金”的明星字体引发了公众对于字体字库市场的关注,然而,热闹的明星字体难掩国内字库市场发展滞后、人才匮乏、厂商收益困难的现状。对此,侵权盗版严重成为首因。其中,字体字库中的单字能否构成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成为产业界、司法界和学界争议最大的话题。本文通过对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进行分类分析,认为具备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希望本文能对此话题的探讨提供新的思路。

  中文印刷字体字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能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目前,在我国学术界和产业界乃至于司法审判中,仍然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尤其对于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更让相关企业对此进退失据,靡知所措。

  譬如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飘柔”倩体单字著作权侵权案与汉仪公司诉双飞公司“城市宝贝”秀英体单字著作权侵权案,两案的争议焦点和相关事实相近,但两案的判决结果相距甚远。前者认为已构成“默示许可”,故不再追究“涉案倩体字库中的‘飘柔’二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从而驳回原告之诉。后者认为中文印刷字体字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判决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字库是否构成作品?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属于何种作品?中文印刷字体字库中具独创性的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购买了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是否就已取得对其中具独创性的单字美术作品的默示许可?这些问题依然困扰着相关行业及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市场行为。

  笔者认为,中文印刷字体就是覆盖该字体单字并统一显示和表达的字型风格与字体形象,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就是字体单字按照国家标准等的规模化与规范性集合,而相应的计算机软件仅仅是实现字体软件字库的技术工具。具有独创性且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属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字体字库都不构成作品;字体字库软件则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

  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字可分成四类:第一类是早已超过了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例如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传统字体,这些中文字体之单字现在都已不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第二类是在上述传统字体基础上改进但其改进程度未达到独创性高度的字体,这些中文字体之单字依法也不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第三类是在上述传统字体基础上改进但其改进程度达到了独创性高度的字体,这些中文字体之具独创性的单字如果仍然在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则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第四类是主要基于创新并且达到了独创性高度的新类型字体,例如方正诉宝洁“飘柔”著作权侵权案涉及的“倩体”,汉仪公司诉双飞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涉及的“秀英体”,还有徐静蕾手创的“静蕾体”,以及“启功体”“舒同体”等,这些中文字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至今仍然在著作权法定保护期内,依法享有著作权财产权利。

  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之多维向繁复变化的字型结构较之西文单词之横向字母简单排列的字型结构,其字形更为复杂,在风格上更加凸显,更容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具备独创性与可复制性而且没有超过法定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中文印刷字体单字,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尤其要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之字形表达的美术作品,而不是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之字义表达的文字作品,“表形不表意,是画不是文”。各种中文印刷字体中相同单字之文义是相同的,所以其所能体现的独创性,不是作为文字作品之“传情达意”角度的文义的独创性,而是从其字型风格或字体形象方面考量的美术作品之“审美意义”角度的独创性。例如宝洁公司为什么偏偏要将“飘柔”两倩体字用于其洗发液产品及其包装宣传,其目的就是提升美感与审美价值。如果仅仅在于文字的传情达意,完全可以使用不花钱的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传统中文字体之单字。之所以选择倩体,审美价值是本义。

  印刷字体单字作品是美术作品,其实属于文学艺术作品;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作品是软件作品,其实属于科学技术作品。打个比方,前者就是我们渡河去实现相应美术作品之目标本身的如锦繁花,而后者就是我们藉以去实现美术作品目标所依赖的渡河工具之轻舟便桥。字体字库软件只是“字体单字的输出及印刷工具”,通过这一“字体单字的印刷工具”所输出的只是字体单字,没有展示和实现美术作品的性质与功能。两种作品是不同的作品,两者作品的使用也是不同的使用,两者无法相互混同和彼此替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一,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字库并不构成作品。第二,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可以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第三,中文印刷字体字库中具独创性的单字依法构成美术作品。第四,购买了中文印刷字体字库软件并不意味已经获得了对其中具独创性的单字美术作品的默示许可。第五,希望尽快改变我国相关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单字之著作权保护中的“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作者:陶鑫良)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