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判决一起涉及专利间接侵权案件

  日前,上海市高院民三庭就原告殷永江诉被告上海科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上海科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科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未侵犯原告殷永江的涉案发明专利权,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中,原告要求保护一种“依次逐段发光的场致光缆线”,该专利技术方案必须通过特殊的驱动器驱动才能实现依次逐段发光的效果。而两被告生产、销售的仅是发光缆线,并不包含驱动器,故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直接侵权。但是,被控侵权的发光缆线在使用驱动器进行驱动时,通过不同的驱动方式,既可以实现原告专利要求保护的依次逐段发光的效果,也可以实现常亮、闪动发光等其他发光效果,也就是说被控侵权发光缆线可以用来实施专利。在此情况下,要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还需要判断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间接侵权

  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专利间接侵权均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涉及该问题的专利侵权案件也比较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成为判定被告是否构成专利间接侵权的法律依据。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两被告没有明知被控侵权发光缆线可以用于实施原告专利而仍然故意诱导、怂恿、教唆他人实施原告专利的行为,也没有明知他人准备实施原告专利而仍然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故两被告不存在教唆或引诱他人实施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

  该案审理中,上海市高院民三庭专门就专利间接侵权的判定标准进行了研究和探索。首先,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是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由于被控侵权产品只能用于实施专利故可以直接推定被告具有教唆、引诱他人实施专利的故意,从而认定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间接侵权。其次,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可以用于实施专利,也可以用于其他用途,则需要根据被告的行为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只有在被告具有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例如提供专利发明创造的图纸、传授专利技术方案、产品宣传时强调可以实施专利等,才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教唆、引诱他人实施专利的故意,从而认定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间接侵权。该案的审理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来源: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