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基亚公司(下称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华勤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有了最新进展。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专利号:ZL200480001590.4)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该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这也意味着,诺基亚公司以上海华勤公司侵犯“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为由提起的诉讼丧失了权利基础,2000万元的索赔或成泡影。
彩信专利引巨额索赔
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公司之间的纠纷始于2010年。2010年12月,诺基亚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8起专利侵权诉讼,这8起诉讼均指向上海华勤公司。诺基亚公司认为,上海华勤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制造和销售的手机产品中,使用了其8件专利,侵犯了其专利权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华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9000万元。其中针对“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诺基亚公司提出了2000万元的索赔。
2011年3月,面对诺基亚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上海华勤公司首次针对其“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11年8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案进行口头了审理,并于2012年4月作出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
针对上述决定,上海华勤公司与诺基亚公司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审理后于2012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随后,上海华勤公司与诺基亚公司又分别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3年6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上述无效决定及一审判决。
诺基亚公司两审败诉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后不久,上海一中院便就“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判定上海华勤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诺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该案中,诺基亚公司专利中的方法和实施该方法的装置在技术上虽然相互关联,但保护对象和范围应当界限清晰,各不相同。而两者的权利要求的区别仅在于–涉及装置的权利要求系方法权利要求每一个步骤前加上“被配置为”而组成。对于这样撰写的权利要求,应当要求诺基亚公司进一步说明“被配置为”的具体实施方式,以明确诺基亚公司除了在方法上对现有技术作出了贡献之外,在装置上相对于对现有装置的技术贡献何在,否则就是给予一种纯功能限定的装置予以了保护。这既阻碍了在专利申请日之后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又会导致专利的保护范围囊括了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所有实施方式,显然是与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目的相违背。因此,鉴于诺基亚公司相关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不应判定上海华勤公司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后,诺基亚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2月,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决定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诺基亚公司的上诉。
侵权纠纷或画上句号
在“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侵权案中,诺基亚公司虽然两审均败诉,却始终没有放弃努力。2015年2月,诺基亚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但是,北京高院近日作出的一项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堵死了诺基亚公司“翻案”的通道。诺基亚公司的努力或成泡影。
原来早在2012年6月,上海华勤公司收集了新证据后,再次针对“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13年11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审查决定作出后,诺基亚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北京一中院一审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决定。此后诺基亚公司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日前,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决定维持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判决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该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对此,上海华勤公司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国内代理部总监张娜向记者表示,北京高院这一终审判决的作出,意味着“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自始无效。诺基亚公司已丧失了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
据了解,由于在这一案件中,就相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确定问题存在争议,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座谈会,就“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侵权案相关问题听取意见。
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赵世猛)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