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以涉嫌侵害软件著作权为由,把宁波某大型模具制造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由于该软件在汽车、模具等制造行业广泛使用,该案引起相关行业人士高度关注。
近年来,随着国外软件巨头加紧诉讼维权的步伐,宁波全市法院受理的侵害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大幅增加。宁波中院的统计显示,2014年以来,全市法院受理的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同比增长了119%,诉讼标的额高达2950余万元。同时,软件公司打击盗版的重心,也从软件开发商向终端用户转移。
侵权形式一: 企业使用家庭版
A公司是宁波一家拥有16000余名员工的大型控股公司,而其仅向微软购买过5套正版Windows XP软件。微软公司经过调查后发现,A公司不仅使用了侵权的Windows XP系统软件,还未经授权使用微软公司3种系列软件,故诉至宁波中院,要求A公司停止使用侵权软件并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40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公司电脑中的盗版Windows XP软件是少数员工个人安装的,该公司部分电脑预装了正版Windows OEM版操作系统。
微软公司认为,即使涉案软件确系员工个人安装,但被告合法购买、使用的正版软件数量与其办公场所实际使用的电脑数量严重不符,企业没有尽到监督管理义务。即使部分电脑预装了正版操作系统,也属于家庭普通版,有别于Windows专业版操作系统,故被告的做法仍属于未经授权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的行为。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一次性向微软公司采购多套正版系统软件,并赔偿微软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侵权形式二: 超过试用期仍在使用
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设立的企业,是“MDaemon”系列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人。2013年10月,该公司发现B公司网站服务器正在使用“MDaemon12.5.7”版本软件,但在其全球销售网络上均未见该公司的购买记录。
奥托恩姆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B公司则辩称,该公司使用的是奥托恩姆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免费试用版软件,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正版“MDaemon12.5.7”软件发布时间为2012年8月16日,软件具有30天试用期限。被告B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该版本邮件服务器软件,且使用时间已超出30天试用期,已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侵权形式三:使用专门软件不可能不知情
CATIA系列软件是一款广泛应用于飞机、汽车、轮船等制造行业的工业设计软件。2014年6月,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法国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现C公司网站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明确要求应聘者能熟练使用CATIA系列软件,但事实上C公司并未向达索公司购买过该软件。达索公司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发现C公司办公使用的电脑中安装了8套未经授权的CATIA软件。
据此,达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C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C公司辩称,其在法院保全之前并不知道安装的软件为盗版软件,该软件可能是供应商安装的,被告对此不知情也未实际使用。
达索公司则认为,结合其在网站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及法院证据保全的情况,作为该特定行业的制造企业,C公司对涉案软件应该是熟悉的,该辩称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C公司一次性向达索公司采购一批CATIA软件,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侵权形式四: 办公电脑装软件不是为教学
磊若软件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的软件企业,Serv-U软件是该企业的软件产品,该软件是FTP 服务器软件之一。2013年8月,该公司通过Telnet系统命令远程访问D公司网站服务器,该服务器自动应答反馈出现“ Serv-U FTP server v6.4”的代码网页。据此,磊若软件公司发现D公司正在使用涉案软件,并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磊若软件公司认为,D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D公司则辩称,该软件仅供员工个人学习使用,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然而,D公司在办公电脑上安装涉案软件,系商业目的使用,显然其合理使用的抗辩并不成立,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用正版 如何更实惠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其中,推进软件正版化成为一大重点。可以预见的是,使用盗版软件,吃“免费午餐”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
那么,怎样才能在防范软件侵权法律风险的同时,尽量降低软件使用的成本呢?结合常见的几种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类型,宁波中院法官提出如下建议:
1、针对常用的Windows操作系统或Office办公软件等,建议企业将电脑和相应的软件打包采购,即要求电脑经销商提供硬件的同时,直接预装正版软件,并将相应条款写入采购合同,明确软件著作权侵权责任。
2、同时,应注意区分同一款软件的家庭版与专业版,家庭版一般仅限于家庭使用,其售价也是最低的,企业经营性使用应预装相应的专业版。另外,还应加强对企业员工办公电脑的监管,明确内部管理责任,及时删除盗版软件。
3、针对企业邮箱、FTP等类型的软件,除了购买正版软件外,还可以采用网站服务器托管等形式,合理规避侵权风险。
4、针对某些行业生产经营必须使用的专门软件,由于软件的使用企业较为特定,权利人比较容易掌握目标销售群体的情况,因此相关企业使用盗版软件被诉的风险较高。且该类软件一般每套售价较高,停止使用又意味着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对此类软件,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以统一谈判、集中采购等方式,提高议价能力,尽快实现企业软件正版化。
5、针对企业软件资产的管理,建议企业配备专门的软件管理人员,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比如,企业在采购正版软件过程中,应辨别同一软件不同版本的区别,并正确使用相应的企业版软件;对于价格高昂的专业软件,建议安装在特定电脑中,企业员工有需要可以去该特定电脑中使用,避免员工为图省事而超授权范围安装相应软件;对于企业办公区域内的电脑,定期检查是否安装了盗版软件,并通过制定员工守则等方式,明确责任,避免企业员工肆意安装盗版软件。
占了小便宜吃了大亏
“从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习惯于使用免费软件。表面上企业因为免费而占了便宜,但一旦涉诉,企业将付出更大的代价。”宁波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朱代红表示,企业屡屡因使用盗版软件被诉,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不少企业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有的企业习惯于从网络上下载免费的盗版软件,且并不以为意,犹如孔乙己所称的“窃书不算偷”,奉行“拿来主义”。
殊不知,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1990年,著作权法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之后,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又修订了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加大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是比较严格的。
其次,部分企业软件资产管理不规范。对于软件资产,企业往往未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未配备专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不健全。
比如,有的企业并不清楚同一软件不同版本之间的区别,在生产经营中不同版本软件混用,本应使用相应高版本软件却使用了低版本软件,存在超版本使用软件构成侵权的情形;有的企业为了使用方便,未将软件安装在特定电脑中,而是不管使用与否,一股脑儿在办公区域内的电脑中大量安装,存在超过授予范围使用软件构成侵权的情形;有的企业对于办公电脑管理不严,任由公司员工自行安装软件,企业对此并不知情也未定期进行检查,存在不特定软件均有可能侵权的情形,企业被诉风险大。
此外,有的企业对涉诉风险意识不足。由于计算机软件安装、删除方便,企业认为在公司内部办公场所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权利人无法进入,发现侵权事实和取证较为困难。尤其是国外的权利人一般难以察觉,即使发现,也不一定有精力追究。周围可能还存在其他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对于涉诉风险意识不足。
不少企业被诉之后,首先质疑的是权利人的维权动机,认为权利人故意将涉案软件发布在网络上供社会公众免费下载,是以“放水养鱼”的方式纵容盗版软件的传播和使用,明显属于“钓鱼执法”,引诱用户使用涉案软件。企业自身往往忽略了涉诉对于企业形象、商誉的影响,甚至可能拖延准备上市企业的IPO(首次公开募股)进程。(记者 贺磊 通讯员 马宁)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盗版软件侵权 免费午餐代价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