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聂凌
内容来源 | 法制与社会
一、商号及商标的概念
商号又称为字号,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又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由此可见,商号是企业名称中最核心的部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企业在同行业或者相似行业等经济环境以及社会环境中,彼此间相互区分的主要标志。甚至在有些情况下,若不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商号近乎是企业名称本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况)。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商号与商标的比较
商号和商标都属于一个企业的识别标志,从企业形象角度来看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且商号和商标也有着许多的相似之处。因此,许多消费者往往会把商号和商标弄混。两者的相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者在结构上有其相似性。商号和商标都可以由文字构成。第二,两者在作用上有相似性。商号和商标都可以对消费者起到引导上的作用。第三,两者的承载内容有相似性。商号和商标都承载着相关商事主体的形象、商业信誉等。
商号与商标虽然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导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但是商号和商标还是有区别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者的作用不同。商号是用来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而商标则是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第二,两者的构成不同。商号应当并且只能采用文字形式,而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是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第三,两者的使用期限不同。商号的使用期限没有具体限定,只要商事主体存在,商号就存在,商事主体变更了商号的情形除外。而商标要受到注册期限的限制,商标人到期不续展就会丧失商标权。第四,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它的商号只能有一个,而它却可以注册多个商标。
三、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表现形式
所谓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是指不同的商号权人与商标权人因使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使其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从而误购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两者的权利冲突。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商标的商号化使用
这是指将其他商事主体享有一定声誉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冲突。一部分的企业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注册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以期通过他人的知名商标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这是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中的主要情形。例如广州市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名称侵权案中,该公司利用已经在我国合法登记注册的国际知名品牌“雅诗兰黛”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商号来使用,并生产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二)商号的商标化使用
这是指将其他商事主体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号作为自己企业的商标来进行注册和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冲突。一部分的企业将他人有一定市场声誉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期通过他人的知名商号来提高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实质是利用他人商号的声誉为自己谋利益。例如上市公司“郑百文”的商号被深圳的一家公司注册成为商标。又如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很强的广告效益和公众吸引力和良好信誉的老字号如“全聚德”、“王麻子”、“信远斋”等被他人注册为商标而引发了官司。
四、商号权和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原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愈演愈烈,这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商业利益的驱动
如前所说,具有识别功能的商号和商标都承载着相关企业的商业信誉,他们不仅能够体现出相关企业的信誉、实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而且能够引导消费者的消费意向。尤其是那些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更是有着很强的市场号召力和消费者认同度,能够产生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在商业利润的驱动下,某些商事主体就会选择搭便车、走捷径的方式,希望能够分享那些知名的商号或商标的商业利益。
(二)商号和商标的高度相似性
如前所说,商号和商标在结构上、作用上和承载内容上有许多的相似之处。而作为消费者来说,他们往往不太注意或是难以区分商号和商标的不同。正因为此,许多商事主体才会想尽办法力求提高自己的商号或商标的知名度以提高消费者对自己的认同度,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
(三)法律规定不完备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商标权的保护主要有《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但仍有许多地方不尽完善。比如在《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虽然规定了对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可以予以撤消,但是对于在先权利没有作出相应的说明和界定,增加了相关法条实施的难度。而对于商号权我国甚至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只是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中有几条原则性的规定。这些法规对于商号权的保护都没有作出深入的规定,根本无法对商号权进行完善的法律保护。
(四)商号和商标的自身特点决定
如前所述,商号和商标都属于知识产权,他们都具有知识产权的相关属性,他们都由国家的相关部门授权确认,他们的客体都是无体物。因此商号和商标就不可能像传统的实体物那样可以被占有者进行有形的控制或占有,他们很容易逸出创造者的手而为他人利用。因此,在知识产权之间很容易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
(五)管理体制不合理
在我国,商号注册实行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级登记制,权利人在所登记的区域内行使商号权,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无须检查该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是否与其他商事主体的商标相近或相同,这必然会导致相关企业申请注册商号的肆无忌惮。我国对于商标注册实行的是全国统一注册形式,国家商标局是唯一有权授予商标权的机构,同时国家商标局也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将他人的商号作为注册商标。由此可见,我国在商号管理体系对于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管理体系对于商号也不予保护,这样必然会导致冲突的发生。
五、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解决途径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也日益激烈,严重影响到了市场秩序和平等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减少和解决商标权和商号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认定商号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商号权进行保护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商标权的保护主要有《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而对于商号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我国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位,更不用说有相应的法律对商号权进行保护。当前我国对于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只是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中有几条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不止十分混乱,甚至在内容上也往往是相互脱节,甚至会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以上情况说明了我国在立法上重商标权轻商号权的情况十分严重,一旦发生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情况,商号权人往往无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在《民法通则》或《知识产权法》中明确商号权的知识产权属性,赋予商号权和商标权同样的法律地位,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商号权进行保护,以改变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时商号权因其法律地位低而易遭到商标权在后权利侵害的情况。
(二)改革我国现有商号和商标的行政管理体制
当前我国对于商标注册实行的是全国统一注册形式,国家商标局是唯一有权授予商标的机构,同一类别商品商标的使用在全国有唯一性。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实行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级登记制,权利人在所登记的区域内行使商号权,这样必然会导致以下两种情况的发生:第一种情况就是两个企业的名称除了行政区域不同外包括商号在内的其他部分全部相同;第二种情况就是在不同的行业领域存在着多个相同商号的企业名称。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法律中对于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相关规定应当借鉴商标注册的规定,在企业名称登记上实行全国统一登记,以防止在全国有多个相同商号情况的出现。
我国对于商标权的保护较为周全,商标注册采取的是全国统一注册形式,但国家商标局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将他人的商号作为注册商标,这样也会导致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问题的发生.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有以下两种建议:首先我们可以考虑加强商标注册机关及商号注册机关之间的联系,将商标和商号的注册机关合并为一个机构,这样不但节省了资源,也可以有效防止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现象的发生;若将商标和商号的注册机关合并在现实情况下不实际的话,笔者建议也可以建立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全国统一交叉检索系统,明确规定对于已有商号或商标不能予以登记注册,在最大程度上防止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