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元健民
基本情况
甲方,请求人(专利权人):广东省潮安县东凤东二村线 陈镇荣
乙方,被请求人(侵权人):广东省揭东县锡场镇东海食品厂 林明海
2008年12月4日,揭阳市知识产权局就(2008)揭专纠字第1号案作出审理。揭阳市知识产权局认为:乙方生产销售涉嫌侵犯zl200630197181.8专利权行为成立。乙方须于当日起,停止对请求人zl200630197181.8外观设计专利“食品包装袋(佳达拖肥椰子肉)”相近似的“新拖肥椰子肉包装袋”产品的生产、销售;10日内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原印刷版筒和生产现场查获、库存的食品包装袋、使用该包装袋成品;乙方承担由于本案而产生的有关立案、勘验、调解费用。
案件介绍
2008年7月25日,潮州市佳达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镇荣及其委托律师(后经陈镇荣要求改由其本人作为请求人和案件直接处置人)到揭阳市知识产权局委托专利律师递交了其“佳达拖肥椰子肉包装袋”被揭东县锡场镇东海食品厂侵权的请求书及当事人双方产品包装样本。甲方(陈镇荣)陈述其于06年12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佳达拖肥椰子肉”的食品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并在2007年10月10日获得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0630197181.8。由于该产品属国内市场空白,且其包装设计新颖突出,深受消费者欢迎。但是2008年以来,乙方揭东县锡场镇东海食品厂大量生产一种名称为“新拖肥果味型果冻”的同类产品且其外包装采用与专利产品非常近似的设计,使消费者难以分辨两者真伪,乙方未经甲方专利许可,生产销售产品使甲方市场受影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侵犯了甲方合法权益。
揭阳市知识产权局经比较研究甲乙双方包装袋的外观设计后,认为乙方涉嫌专利侵权,于9月5日予以立案。9月10日,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会同揭东县科技局有关人员,到揭东县锡场镇东海食品厂,就乙方涉嫌侵权行为作现场勘验。现场发现该涉嫌侵权产品“东海”新拖肥果味型果冻产品1*24*20近500箱,4台外包设备正在生产。该局将立案等法律文书送达并现场拍照取证、取样后将其成品和包装袋封存。
9月25日,乙方向市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与甲方针锋相对的答辩书,认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从8方面理由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7、58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85条,同时反证甲方的产品与专利产品设计有很大不同,自身做过修改,并未实施其专利行为,不受专利法保护。
案例解析
2008年12月4日,揭阳市知识产权局开庭审理本案。甲乙双方当事人陈镇荣和林明海分别作出对案件情况和认识的陈述,陈述过程中双方就甲方是否实施专利及乙方产品外包装设计是否侵犯了专利权进行激辩。市知识产权局审理时认为,一:甲方尽管在实施产品生产时对原专利申请的主视图案在内容上有所增加,但仍为实施专利;二、乙方提出的zl200630197181.8专利主视图分为左右两部分,中间为明显的“s”形作为分界,而乙方是反“c”形。市知识产权局认为乙方这一争议最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将甲乙两个包装袋反向重叠时,两边的图案是十分相似的,“s”形也就重叠,也就是乙方以专利产品主视图的反对称方式作出产品设计,尽管在分界线的下方双方设计了不尽相同的水果及其他色彩,但仍然构成主视图与整体布局的相近似,侵权行为是明确的。三、其他的包装上如简单文字修改、商标字样及颜色调整,不对裁定侵权产生实际实质影响。四、消费者在翻转产品时不能明显区分两者有明显不同,误导消费者认为两者为同一设计的可能性较大。
由于双方审理前均有调解、协议结案的意愿,市知识产权局最后通过主持调解,敦促甲乙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书进行结案。
结束语
本案以协议方式结案。在市知识产权监督下乙方剪切销毁了侵权产品并承诺不再侵权。市局没下处理决定并执行的前提是乙方尽管有不同看法但仍愿意调解,而甲方也以调解为主张。看似简单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画上句号时给我们带来的思考是:专利申请代理律师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和审慎设计十分重要,而有意规避专利要求的企业和个人,在生产销售产品时,更重要的是要有创新意识而不是简单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