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二则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时常有客户问到“是不是有五个以上不同点就不侵权”、“是不是70%以上相同就侵权”等类似的问题,事实上这些观点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两个要点:(1)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2)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所以,并不存在一个客观的判定标准(例如多少处不同就不侵权,或者多少比例相同就视为侵权)。实际上针对不同的产品其判定水准也不同,例如针对惯常设计会注重细节差别,针对特别新颖的设计则更注重整体视觉效果。

  后面是两个案例及相关法条,供参考。

  案例一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二则

  产品为大巴车,上为专利图、下为产品图。被告产品后轮只有一个,且车身有多处细节差别,但车的前脸很新颖且非常近似,此时其他细节均可忽略,最后仍认定侵权并要求赔偿2116万元。只可惜这个专利最后被宣告无效了。

  案例二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二则

  产品为小音箱,上为专利图、下为产品图。产品中多了猪鼻和后突起结构,最后仍认定是侵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五十九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

  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来源: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请参阅第61-8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