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贺卫方
关于法院名称的变与不变,似乎已成为一个很让人动感情甚至动肝火的问题。不过既然问题提出来了,不妨把其中的道理仔细地讨论一下,以便为立法提供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我说明建议修改的理由,只是强调了法院作为专门化的裁判机构不宜太过“平民化”,因为这个问题只是法院组织法修改中诸多问题中的一个,所以对于其他理由当时没有展开论述。这里想补充一些个人的看法。
先说修辞学上的道理。立法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语言必须严谨精确,至少不能有修辞学上的重大缺陷。我们看现行法院组织法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短短14个字中“人民”两见,已经是硬伤了,而细查整部法律,其中只要提到法院以及人大、检察院等,从最高一直到基层,“人民”字样不断重复,一部仅有40个条文的法律,“人民”居然重复达155次!读来直如格律诗里重字连篇,冗赘繁琐,极而言之,说是对汉语的涂炭并不过分。
修辞也许只是次要的理由,再就产生的途径来说,按照我国宪法,法院本来就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大负责的。在人大会议期间,法院要向人大报告工作,代表们要对于法院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也采取种种措施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加以监督。这正是宪法中所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在司法上的体现。法院之前是否冠以“人民”,与我们的国体性质无关。如果照反对者的逻辑,不加“人民”就改变了机构的性质,那么国务院为什么不叫“人民国务院”?中央电视台没有遵循“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先例叫“中央人民电视台”是不是对人民的背叛?这种望文生义的思维方式又是何等简单!
说到国务院,正好可以回顾一下历史。在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的时候,高层对于把“中央人民政府”改为“国务院”也是有过不同意见的讨论的。根据当时的记录,黄炎培对于改名就很有些不解,他认为“人民”二字很亲切。但是,刘少奇、邓小平却发表了不同的看法。刘少奇说:“人民看的是我们把事情办得好不好?好了,就高呼万岁!不好,就反对。而且不仅反对,还要推翻。人民和政府亲切与否,倒不在乎政府名称上有无‘人民’两字。”最后,毛泽东还诚恳地劝说何香凝接受这一名称上的改变(参看韩大元:《1954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可见,在共和国第一代领导人那里,国家机关是否冠以“人民”字样,是没有那么多的一言以兴邦或一言以丧邦的夸大效果的。既然国号中已经有了“人民”,又有最高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的机构是否冠以“人民”,则主要是一个修辞上的便宜和准确与否的问题。
再说,人民这个概念一向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在我国,阶级斗争的时代赋予“人民”以特殊的含义,它与“敌人”相对应,“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之分正是这两个概念的经典表达。法院之所以叫“人民法院”,无非是强调它要对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分别对待。对人民,要和颜悦色,调解为主;对敌人,就要坚决斗争,无情打击。什么司法中立,什么程序正义,什么三机关相互制约,统统弃之如敝屣。可是,到了今天,我们的社会还分阶级么?在一个不再有对立阶级的社会中,法院要保证所有公民甚至外国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要做到这一点,法院就必须恪守中立。不仅如此,行政诉讼法更要求法院在审理通俗说法所谓“民告官”的案件中不偏不倚,既不是站在“官”的立场上,也不是站在“民”的立场上。如果法院承担的是这样的角色,继续把“人民”冠在前面还有什么意义呢?
其实,古人早就知道“名为实之宾”的道理;一个真正的人民政府,最重要的标志是建立各种制度让人民能够参与到国家管理的过程中,制定各种法律政策保障人权,而不是把人民这个名号挂在嘴边上炫耀。“纳粹”这个音译词现在读来已经等同于邪恶和残暴,不少人忘记了它在德语里的意义是多么美好——“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
总之,在司法处理的事务越来越复杂的今天,法院走向专业化、法官选任走向精英化以及法院角色走向中立化都是必然趋势。不如此,司法将不足以成为共和国大厦的梁柱。大厦将倾,每一个人的安全都无从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