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满分作文结集出版涉嫌侵害著作权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一年一度的高考季已经过去,942万名考生交上了他们高中3年的最后一份答卷。不难预想,和往年一样,高考阅卷之后,诸如《高考优秀作文选集》、《高考满分作文精编》很快会横空出世,睥睨教辅市场。然而,是否有人思考过,这种将优秀作文结集出版的做法合法吗?

  满分作文受《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照高考作文评分标准,满分作文的标准至少是“内容充实”、“感情真挚”、“语言流畅”、“深刻丰富”、“有文采”和“有创意”。显然,满分作文完全可以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形形色色的教辅用书未经满分作文考生同意就刊载他们的作品并进行商业赢利,侵犯了他们哪些权利呢?

  1. 发表权。由于高考的特殊性和保密性,考生的作文只能被特定的阅卷者看到,事实上交卷之后作文仍然处于法律意义上的“未发表”状态,而将其结集成书出版无疑是将其公布于世,侵犯了其发表权。2. 署名权。一般的高考满分作文集在所选的作文中都隐去了作者的真实姓名,代之以“××市某考生”、“佚名”等,显然侵犯了作者表明身份的权利。3. 复制、发行权。作文选集的编辑者未经许可将满分作文予以复制多份并以有偿方式向公众销售,显然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和发行权。4. 汇编权。编辑者未经许可将某一考生的作文编入选集,侵犯了作者将其作品通过选择和编排编入新作品的权利。5. 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将作文选集制作成电子版并在网上传播,同样会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6. 获得报酬权。即侵犯了作者利用其作品可以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

  保护缘何难以落实

  一方面,高考作文的编辑在教辅行业内一直存在着某种潜规则和错误认识,诸如“编辑高考作文属于合理使用”、“不用向考生支付报酬”,等等,不打招呼、不给报酬似乎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惯例”。事实上,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合理使用”的,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是,未经考生许可擅自将其作文编书,既不是“为个人学习研究”(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且仅限于小范围的学习研究),也不是“为教学或科研使用”(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且不得出版发行),更不是“执行国家公务”(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使用目的是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和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出版考生作文者不但要在发表前征得作者同意,而且要表明作者身份、支付报酬。

  另一方面,满分作文的作者本人难以接触到自己的作品。由于高考的特殊性,在语文科目考试结束后,考生就再也看不到自己的作品原件,一般也很难知晓自己的作文获得满分(除了申请查卷)。因此,对于满分作文的作者而言,很难真正利用自己的作品并取得合法收益,讽刺的是,他们中的很多人,对于自己高考作文满分的信息,往往还需要通过市面上的侵权教辅书才得以知晓。

  构建科学机制公开高考满分作文

  向社会公开高考满分作文,对公众利益尤其是广大的高考考生而言意义重大。第一,可以让广大考生对高考评分标准有具体、感性的认识,并有具体的范例可以学习、模仿;第二,可以让优秀的作品得到传播并让作者得到经济收益;第三,可以让公众对高考阅卷的公平性进行社会监督。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机制,改变目前对高考考生作文肆意侵权的现状。首先,设置高考试卷个人网络查询系统,在高考成绩出来后一段时间,应当允许考生凭自己的身份信息或密码查阅、复制自己的作文(电子扫描件);其次,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要出版考生的作文,应当联系考生(通过毕业中学可以获得考生的个人联系方式),只有在获得同意后才可以刊载,并且要支付报酬,而不得再以无法联系之类的理由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