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都市报
梅菜包装盒上使用他人摄影作品,惠州一农贸公司及梅菜合作社因侵权被法院判赔4000元,并须销毁剩余包装。
该案近日在惠城区法院审理。原告李庆是摄影爱好者,拍摄过一张惠州西湖照片。他诉称,两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其产品“梅菜芯”外包装盒上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原告向其反映后,被告仍继续非法使用该摄影作品,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为此,原告诉请依法判决该农贸公司及合作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的产品外包装盒,并赔礼道歉;请求赔偿损失5万元。
本案审理期间,两被告缺席。昨日,城区法院通报了判决结果,判令被告惠州市某农贸公司、被告惠州市某梅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停止在“梅菜芯”外包装盒上使用原告李庆享有著作权的《惠州西湖》摄影作品,并销毁使用该摄影作品的“梅菜芯”外包装盒;并共向原告李庆赔偿人民币4000元(已含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