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实务实习活动,协会对《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经协会第九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正式予以发布,请专利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关于发布《专利代理实务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专利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实务实习活动,协会对《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经协会第九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正式予以发布,请专利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专利代理实务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实现提高专利代理人整体素质的任务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受聘于专利代理机构,拟首次申请领取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实务实习,是指按照《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指南》的要求,在实习导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专利代理实践活动的方式,培养职业道德素养和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专利代理工作技能,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第三条 通过实务实习活动,实习人员应当掌握专利代理业务的基本程序、执业规则和基本业务技能,初步具备专利代理的执业能力。
第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实习,由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负责进行安排并监督指导。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专利代理人担任实习导师,结合具体专利代理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专利代理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务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实习导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具有五年以上的专利代理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六条 实习导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颁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指南》以及《专利代理服务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具体指导实习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与纪律规范,掌握专利代理业务的基本技能、办事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的内部制度及管理流程。
每位实习导师同时期指导的实习人员应当在五名以内。
第七条 实习期内,实习人员在实习导师的指导下至少参与10 件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的事务处理。实习内容涉及:掌握专利申请办理流程;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参与专利代理业务案卷的整理与归档;参与代理复审和无效案件;参与会晤或庭审活动等。
第八条 实习人员进行实习由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申请实习备案,其实习期自审核公布后起算。实习人员在同一专利代理机构连续实习的时间不应少于一年。实习期间,完成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习内容并经评价为合格者,经协会审核公布后,其实习期结束。
第九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需要变换实习导师的,应由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另行指派实习导师并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备案。
第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离职的,其实习期终止。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应在其离职后一个月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提交撤销实习备案的申请。该人员的实习期自新聘用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实习备案并审核通过后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应提交实习总结报告,由实习导师根据其表现进行评价并签名。
实习总结及导师评价经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审查同意并签章,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审核备案。首次审核未通过的,延长实习期三个月。再次审核仍未通过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作出实习不合格的决定并通知该实习人员重新进行实务实习。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为实习人员办理实习备案申请的,
应填写《专利代理实务实习申请表》;实习期结束的,应填写《专利代理实务实习评价表》;实习导师变更和实习人员离职的,应填写《专利代理实务实习变更表》。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上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核实,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做出该人员实习不合格的决定,并将该实习导师与专利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入相应的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