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年来,无论写了啥说了啥,只要公开发表,都会被无限盗版,以至于本人所有的文章都能在各种期刊网和学术搜索平台上寻到踪影。曾向律师朋友求助想要讨回公道,答曰,可以帮你打赢官司,但赢回来的钱却不够咱俩一顿酒钱。由于中国没有惩罚性赔偿,这种知识产权官司,即使能够打赢,也不够覆盖打官司所付出的机会成本。
可是,就是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中,影视界无数对“知识产权”不甚了了甚至连26个英文字母都念不标准的人却在言必谈“IP”。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或“IPR”,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而影视界所称的“IP”概念,其实只不过是诸多“IP”中可以被改编为电影的“文学财产”而已。所以,与其称其为语焉不详、大而无当、言不及义的“知识产权”,不如遵循世界电影产业惯例直称“文学财产(literary property)”或“潜在财产(underlying property)”。
如今,“IP”这一概念在中国炙手可热,大有燎原之势。为此,本人曾立帖为证,断言将会有无数热钱将被忽悠得栽在这个热词上,因为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有可被开发成电影项目的潜质:无论什么故事,若要在大银幕上呈现,它必须“可拍摄”(能转化为电影视觉语言),“可融资”(有人愿意砸钱投拍),“可营销”(具有足够的卖点说服投资人砸钱),“可观赏”(影院愿意排片,观众愿意买票)。这几个要素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缺一不可。
好莱坞对“文学财产”的定义非常简洁明了:可以改编为电影的文学作品;而“潜在财产”的所指则更为宽泛,包含了文学作品之外的可以开发成电影项目的其他作品,如戏剧、故事大纲、故事梗概和原创剧本等。本人在拙著《号脉电影》中曾总结过好莱坞电影产生的三个源头:一是好莱坞之外的素材,如小说、戏剧、新闻报道或报告文学,甚至流行歌曲或电子游戏等。这便是目前在中国炙手可热而在好莱坞早已成为行业事实的所谓“IP”。二是制片人、导演、演员或制片厂经理人想象中的一个故事创意,指派作家将其开发为电影剧本。这一过程通常需要历经很多步骤:故事大纲、处理台本、初稿、改写、润色、定稿。这就是好莱坞按步论酬的“步骤交易”,整个交易过程悉由制片人掌控,编剧仅是雇佣枪手而已,把各方面的想法经他之手形成文字,其创造性劳动被沦为一种雇佣式劳务,从本质上而言与代写情书或代写状纸无异。第三个故事来源则是终年挣扎在好莱坞外围的庞大的原创编剧大军。美国作家协会剧本登记服务处平均每年记录在案的剧本多达35万多个,这还仅仅是记录在案的数字。在全美国,每年出笼的剧本数以百万计,而真正能称为上品者却寥寥无几。因此,从1990年代开始,好莱坞的剧本开发成本便攀升到每年5亿多美元,而且一直居高不下,其中有3/4都付给了作家去“选定”或改写一些永远不可能投拍的影片。
所谓“选定”,在好莱坞的语境中,是指作家和制片人或制片公司之间经谈判而签定的书面协议书。根据选定协议书,制片方付给某一文学财产(剧本)的所有人(作家)一定的选定费以取得在一定期限内独家开发或出售该文学产权的权利。选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投拍剧本的规定期限、资金到位的规定期限、最后购买剧本的规定期限或者延长选定期的条款以及费用。选定期过后,制片方若无进一步行动,剧本的选定权以及相关权利将会自行失效,重新归原作者所有。选定协议通常是文学财产被开发成影片的第一步,也是作家出卖自己剧本的第一笔收入。这便是目前中国影视界所谓的“囤积IP”了。
这些每年数以百万计的原创剧本在好莱坞业内有一个不太好听却直奔金钱主题的专门称谓,叫“投机剧本”。正是这种被视为“投机生意”的原创剧本构成了好莱坞剧本贸易的主体。好的原创剧本很有可能通过好的经纪人之手炒作成为一项“热门财产”,使得作者的获益远远超过那些被指派的命题作文。因为好莱坞的制片大亨们都心知肚明:剧本永远是电影的灵魂,只不过早期的制片厂制度将编剧的作用屏蔽在人们的视听和认知之外。在制片厂制度统领着好莱坞电影制作的半个多世纪,编剧本身便是制片厂的合同财产,唯制片老板马首是瞻,毫无创作自主权。随着大片时代的来临,好莱坞制片厂制度解体,其外围才涌现出一批企望靠剧本投机来登堂入室的自由创作大军。
无论源头如何,电影的灵魂和根本还是剧本和内容本身,其他的一切都是为这一故事核心服务的。因为观众不会为“IP”买单,而只会被故事打动。(周铁东 本文作者系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