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IPRdaily
作者:顾问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网络媒体环境下的版权治理整肃行动已然拉响号角,作为第三产业的文化传媒行业来说,版权保护及版权贸易,是该行业的核心价值和利益来源。在大数据环境下,产业结构已渐渐调整,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逐步苏醒,而国家政策亦是大刀阔斧,那么,网媒,你准备好迎接这新一轮的“丛林法则”了吗?
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狂轰滥炸下,公众对阅读的渴求也逐渐点燃。传统纸媒在生死存亡的关键时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及转型;从一度曾宣告“纸媒已死”到如今形成全媒体的矩形, 以移动化、多元化、国际化的竞争态势,转战互联网平台,这无疑是一场新闻资源激战!一家大型的新闻综合网站,为了产出优质的新闻内容,往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单从人员招聘上看,200到300人的人员规模不足为奇。如果没有健全的单位内部版权管理制度,这无疑会严重阻碍其价值收益。但是,对于那些缺乏资金的小型网络媒体而言,要自主产出优质新闻内容极其困难,因而往往以未经授权、不付出对等价值的方式免费转载优质新闻内容,以获取点击量及广告收益。而随着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4月17日颁布并随之施行的《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如此免费面包的美好时代业已终结。
根据该通知:“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理解条款的前提,必须要明确许可并付费转载的作品范围及是否存在例外情况。
在该通知出台之前,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新闻”这个大概念在立法及司法层面有三个类别,并受到了区别对待。
1、时事新闻,即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单纯的时事新闻,故不享有著作权,无需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即可转载。
2、时事性文章,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的新闻,除作者声明不许刊登外,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类型,如若转载、无需经过作者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对于时事性文章的理解,目前在司法实务界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由于其概念较为模糊,常常成为侵权人抗辩的理由之一。)
3、新闻作品,即作者所撰写的评议性质的文章,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该《通知》出台之后,对于时事新闻,传统媒体和网媒均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即可合法转载。而对于时事性文章,笔者认为目前尚有争议。根据该通知第四条,“《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从语义上理解,除了时事新闻之外,网媒在转载之前必须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是,具有独创性劳动的新闻,包括了时事性文章及新闻作品,如果网媒转载时事性文章也需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那显然排除了网媒对时事性文章合理使用的权利,即《著作权法》22条第四款中对“媒体”的理解应当排除互联网媒体。但目前尚无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著作权法》中“媒体”这一概念作任何限缩解释,而从法律的效力级别来看,该通知更是无权限制互联网媒体对时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这确实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最后,对于新闻作品而言,网媒必须要在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尚能合法转载。
当然,从立法用意来看,国家对于互联网媒体版权监管方面已出重拳,这大大影响了目前中国互联网媒体的生态模式。除了限制中国媒体传播内容的灵活性之外,对小型网媒来说已成灭顶之灾。当然,从另一方面来看,对于那些重质不重量,以创造和传播高精准度、高精致度的作品、并拥有高粘性读者的自媒体而已,这倒更像是一颗“十全大补丸”, 且随着该通知的施行,将会迎来新一轮的高速成长。
对于网媒需求转载的文字作品,其稿酬如何计算和支付?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明确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从语义表述及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就上述办法,在记者问答环节的答复陈述如下:
1、《办法》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原则,能够约定的都依照合同约定。以纸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的,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未发表作品的付酬标准,即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2、对于报刊出版者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支付报酬的时限)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规定,转载、摘编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报刊出版者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直接支付报酬,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
3、《办法》规定的稿酬标准仅供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参考适用,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来明确付酬标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仅是参考适用《办法》。
对于网媒而言,对作品合法转载的前提是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在征询著作权人同意的过程中,必定存在关于稿酬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方面的协商,而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才会催生出作品的合法转载。这种情况下,无关乎立法机关是否对文字作品的稿酬有指导性规定或者指令性规定。
但若发生非法转载,对于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言,在立法层面上对于文字作品稿酬的计算方式是否有明确的指导性或者指令性规定,直接关系到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其享有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性权益受侵害时,除了因诉讼而发生的包括律师费、取证费等合理费用之外,单就作品本身的稿酬数额如何向侵权人主张。但遗憾的是,该《办法》严格区分了以纸介质出版方式和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的稿酬计算,从“参考适用”这一表述来看,即也可以不适用,这赋予了裁判者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加重了被侵权人就稿酬部分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往往就获得报酬部分因证据不足、计算依据不足而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网络媒体环境下的版权治理整肃行动已然拉响号角,作为第三产业的文化传媒行业来说,版权保护及版权贸易,是该行业的核心价值和利益来源。在大数据环境下,产业结构已渐渐调整,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逐步苏醒,而国家政策亦是大刀阔斧,那么,网媒,你准备好迎接这新一轮的“丛林法则”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