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等同原则的应用

  作者: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景灿

  来源:集佳知识产权周讯

  被告深圳市远见电子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原告梁坚平专利权一案,案情如下:

  原告系专利号为ZL01232946.0、名称为“带人体感应器的数码照相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在2006年10月30日至11月2日于北京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2006中国国际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博览会”上展出了其制造的彩信报警器MNS18产品。原告认为涉案产品落入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被告辩称:报警器是被告依据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曹春旭所拥有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制造的,与涉案原告实用新型专利属不同种产品,技术特征完全不同,没有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于2001年8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带人体感应器的数码照相机”实用新型专利,该申请于2002年5月1日获得授权并于同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 01232946.0号。目前,该实用新型专利仍然有效。

  前述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写明:“一种带人体感应器的数码照相机带有人体感应器(1)、探头(2)、照相镜头(3)、数码照相装置(4),其特征是数码照相装置(4)的照相镜头(3)的旁边并列安装有人体感应器(1)的探头(2),探头(2)与照相镜头(3)的间隔距离为10-80mm,探头(2)的直径为1-60mm,高度为1-30mm,人体感应器(1)的感应角度为5-170度,感应距离为0.5-30mm。”

  权利要求3写明:“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人体感应器的数码照相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照相装置(4)由照相镜头(3)、数字图象存储器(6)、取景器(7)、快门按钮(8)、集成电路(9)、液晶显示器(10)、机体(11)组成,机体上设置有聚焦透镜、照相镜头、取景器、快门按钮和液晶显示器”。

  被告在2006年10月30日至11月2日于北京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2006中国国际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博览会”上宣传并展出了其制造的彩信报警器MNS18产品。

  在审理中,被告提交了其制造的彩信报警器MNS18产品的实物。该产品具有红外感应器及其探头、摄像镜头、手机模块、手机用SIM卡、集成电路板、电脑芯片、电源接口、其它接口、话筒、电池、无线传输天线、机体等技术特征,其中红外感应器及其探头与摄像镜头上下相近排列安装。该产品的工作方式是红外感应器及探头探测到红外信号后即启动摄像机工作,并根据需要将拍摄的图象以手机彩信的方式传输到其它手机或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原告认为被告彩信报警器MNS18产品:1、具备了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中的人体感应器及探头;2、该产品的摄像镜头与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中的照相镜头构成等同;3、该产品人体感应器探头与摄像机镜头安装的方式及距离也在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的范围内,探头的直径、高度及人体感应器的感应角度、感应距离也在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的范围内;4、该产品均具有涉案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中的数码照相装置。因此,原告认为该涉案产品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则认为其彩信报警器MNS18产品:1、与涉案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指向的数码照相机功能不同,属不同种产品;2、没有涉案原告实用新型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中的数码照相装置;3、采用的摄像镜头与涉案原告实用新型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中的照相镜头作用及构造均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等同。因此,被告认为该产品没有落入涉案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涉案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1写明该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1、由人体感应器、探头、数码照相装置及照相镜头组成;2、数码照相装置的照相镜头的旁边并列安装有人体感应器的探头,探头与照相镜头的间隔距离为10-80mm;3、探头的直径为1-60mm,高度为1-30mm;4、人体感应器的感应角度为5-170度,感应距离为0.5-30mm。以上内容为该专利的最大保护范围。

  涉案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3则明确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码照相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含义,即该数码照相装置由照相镜头、数字图像存储器、取景器、快门按钮、集成电路、液晶显示器、机体组成,机体上设置有聚焦透镜、照相镜头、取景器、快门按钮和液晶显示器。前述技术特征和含义是确定被告涉案产品是否具有涉案原告实用新型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中的数码照相装置的依据。

  涉案被告彩信报警器MNS18产品与涉案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虽然具有红外感应器及其探头,且该红外感应器及其探头与摄像镜头上下相近排列安装,但该产品的摄像镜头与涉案原告实用新型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中的照相镜头的构造、功能、效果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

  另外,被告彩信报警器MNS18产品没有取景器、液晶显示器、快门按钮,与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3明确的数码照相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含义不同,故应认定该产品没有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中的数码照相装置。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认定被告彩信报警器MNS18产品没有落入涉案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等同原则

  现实生活中,几乎没有完全一模一样地仿制他人专利产品或者照搬他人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大多数侵权人为了规避专利法,逃避侵权责任,对他人的专利产品和方法经过一番研究,加以替换或者改变,制造、销售侵权产品或使用侵权方法,实现专利技术所能达到的目的。对于这种行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采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权。否则,依法保护专利权将成为一句空话。

  等同原则是随着专利制度的完善和专利司法实践的统一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推动和影响下,现已成为国际上具有广泛影响和公认地位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就是防止以进行简单替换或变换,以达到专利的发明目的或效果目的,所以在现实中,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产品部件的简单移位或者方法步骤顺序的简单变换。二、等同替换。就是侵权人把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个技术特征用一个对应的、作用效果基本相同的其它公知技术进行替换。三、分解或者合并技术特征。分解就是指用两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一项技术特征,合并指用一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两项技术特征。四、使用变劣技术。这种情形就是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个别必要技术,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方案优越

  在依据等同原则判断专利侵权时,核心问题是要判断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是否是非实质性的;或者说两种技术方案的可互换性是否为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晓,所产生的效果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等同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扩大不宜笼统地以该权利要求的等同物来确定,而须根据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进行确定。即等同原则必须落实到权利要求的各项具体技术特征上,而不能适用于发明创造的整体。

  (2)等同原则的适用必须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三个方面都没有实质性区别,而是简单的替换或者变换。这是认定构成等同的客观标准。因此,必须将等同技术特征逐一与被代替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并作出认定。对比结果如果达到了三个基本相同,便成为适用等同原则的一个重要条件。

  (3)等同特征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这是认定构成等同的主观标准。所谓普通技术人员,是一个专利侵权案件中常用的概念,应当以侵权发生期间该专利所属领域的平均知识水平为标准衡量,是指具有该技术领域中的一般知识和能力的技术人员,既不是该领域的技术专家也不是不懂技术的人。它要求审判人员或者从事技术鉴定的技术人员应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眼光分析判断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

  用“等同原则”的同时我们还必须防止由于等同原则的运用而任意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的可能性,既确保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又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