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事件
近日,占地6200多亩、总投资300亿元的横店圆明新园(一期)如期开门迎客。因仿建圆明园备受关注的圆明新园,是按照1:1比例复制北京圆明园95%的建筑群。从2008年提出建筑方案到如今一期建成,“是否侵犯圆明园遗址的相关权利”“仿建是否有必要”等争论就从未停止过。此次圆明新园(一期)如期完成,与圆明园遗址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再次引发关注。
反对圆明园受著作权法保护(“反对论”)的论者认为,即使圆明园构成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或者建筑作品,但由于年代久远,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六十条和我国已经签署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著作权相关法律仅保护尚未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而无论圆明园是自然人作品还是法人作品,都早已过期,圆明园作为作品早已和《红楼梦》一样进入公有领域,任何民事主体都可以自由复制、使用。
赞同圆明园受著作权法保护(“赞同论”)的论者则指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财产权与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保护期限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与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但是,对于著作权中的部分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言,根据法律规定不受期限限制,当发生侵权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由作者本人、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或者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维权。
圆明园受著作权法保护吗?笔者认为,等比例复制圆明园的行为并未违反现行著作权法,因此不同意“赞同论”;但是“反对论”没有关注不受期限限制的著作人身权,因此也不能完全认同其基本理由。
首先,圆明园本身可以构成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第四条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显然,圆明园作为清代皇家园林的优秀代表,具有极大的审美价值和艺术表现力,因此完全符合建筑作品的构成要件。
其次,圆明园作为作品其著作财产权已经过期。前文已经论述,著作财产权是有法定期限的。如果圆明园是法人作品,则其保护期限截止于1910年(圆明园毁于1860年,因此其主要部分建成于1860年之前,而且建成之日可以视为发表之日,则作品首次发表之日后第50年为1910年之前);如果圆明园是自然人作品,如果总设计师在圆明园建成时年龄为25岁,则圆明园到2015年为止仍要受到保护的条件是这个建筑师可以活到1965年,而这就意味着其寿命至少在130年以上。而从公开的报道来看,似乎并不存在一位如此长寿的圆明园设计师。
再次,圆明园的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虽然不受期限限制,但等比例复制圆明园并不侵犯其著作权。
其一,等比例复制圆明园未侵犯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所谓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作者有权在作品上署名、署化名或者不署名。对于圆明园而言,其作者身份不明,如果在原作上并未有明显署名,那么等比例复制时即使没有署名,也不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所谓修改权或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着眼点在于防止原作品被丑化、歪曲,而等比例复制忠实原作,并不存在这个问题。
其二,认定等比例复制行为侵犯著作权不符合著作权的立法目的。
著作权的宗旨在于鼓励创新和促进优秀文化成果传播,如果肯定圆明园这类文物古迹受到无期限的保护,则宋代、唐代甚至更远的文物,都可以纳入作品范围而在著作人身权上受到国家永远的保护,这不但令公众大吃一惊,而且会给相应的文化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人们甚至会为了拍摄一部唐代电视剧复原宫殿造型或者制造仿古的器具得到授权而不断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这无疑会大大增加相关文化产业的成本。同样,对一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文化遗产,如《红楼梦》《唐诗》《宋词》,如果根据著作人身权仍然存续不允许公众随意续写、节选、改编、演绎,就会影响相应文化遗产的继承、传播和发展。因此,对于不是明显的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丑化或者歪曲,国家即使负有保护作者著作人身权的使命,也不应轻易干预。
其三,有权主张相关权利的主体身份要受到严格限制。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对于自然人而言,其继承人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换言之,曹雪芹的后人如果在今天起诉他人侵犯《红楼梦》的著作人身权(如修改权),是没有诉权的,因为其已经过了三代,不属于原作者继承人的范围。对于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但是,对于他人如何向著作权行政部门申请获得授权对过期作品进行修改以及如何支付费用、支付多少费用,如果擅自修改过期作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的法律都没有作出细化规定,没有规范可以依照。事实上,在典型的大陆法系(德国)和英美法系国家(美国)中,著作人身权都是有合理期限的。在此,笔者也建议借目前著作权法修订之机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对著作人身权的期限予以进一步明确。
其四,等比例复制圆明园并不违反《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有论者指出,即使等比例复制圆明园没有侵犯著作权,但由于圆明园属于世界文化遗产,因此其行为涉嫌违反《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并举出了山寨金字塔遭到埃及政府投诉的例子。笔者认为,浏览相关条约可以发现,条约内容主要是着眼于文化或自然遗产本身的物理性保护,而对于禁止仿制的事项,却并未涉及,因此难以断言等比例复制圆明园违反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其五,等比例复制圆明园可能需要履行一定的文物复制行政报批手续。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因此圆明园符合文物定义。国家文物局1998年6月l8日在颁布的《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文物复制应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文物复制。文物收藏或保管单位应与文物复制单位签订文物复制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一级文物的复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因此,圆明园如果被认定为特定等级的文物,则对其复制,可能仍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审批。(袁博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