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王增鑫 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随着专利保护意识的提高,以及新近一些诸如“小i机器人”、“诺基亚华勤案”之类的有影响力的案例的出台,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开始重视专利撰写质量,陆续出台或提高专利审核标准。
一些不必点名的大户,也早已经形成自身的一套标准,并且适用多年。以自有标准来规范不同代理机构不同代理人之间的专利撰写水平,各种专利有如潮起潮落,这些大户却总是能把总体专利质量差别不大地维持在同一水平线上下不远。
后来,从业人员开枝散叶,从企业到代理机构,从代理机构到企业,流动的过程中,免不了偷点干货,把原企业的标准拿出来,再夹点私货,连抄带改,连改带抄,衍生了自有版本的专利质量评价标准。于是乎,目下,各家有各家的审查标准,从形式到实质,从撰写到答审,不一而足。久而久之,代理机构也迷失了方向,企业的核稿标准竟然成为最高标准。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标准,同一代理人需要适应不同客户标准否则便不可避免地出局。
如果干货足够干,是好事。遗憾的是越来越多的干货,在汗流浃背的环境中久经搓磨之后,沾了越来越多了水份,夹杂不少水货。有些企业核起稿来,参照核稿标准中的文字描述方式来一个字一个字地改稿、找标点符号错漏、考虑可视度时把底层实现的关键特征全去掉等等,流于形式,却无法深入到技术和法律的层面去思考。这种情况下,企业与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都很累,而效果却总是有限的。
造成这种局面,除了客大欺店因素之外,代理机构的质量体系未能被申请人所信服,是很大的原因。代理机构与企业知识产权部门之间流动着的那些棋子,人还是那些人,法还是那个法,知根知底,所以,企业的知识产权人对代理机构的质量体系越来越不寄过高的期望甚至出现轻视,这是可以理解的。
常听企业知识产权人员抱怨代理机构“乱七八糟”,也听厌了代理人抱怨企业人员狐假虎威,不禁想说:都是代理人,相煎何太急?!
事实上,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的服务方,本应有高于申请人的定位。体现到专利代理服务中,对于专利撰写质量,也理应有高于申请人的一套标准,未必公开却必不可少。一家能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代理机构,对于申请人的自有标准,只能将它视为形式标准和最低实质标准,而代理机构内部对案件质量的执行标准,才应是最高的、不受申请人的意志所影响的、足以反作用于申请人的标准。
专利,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财产是否有价值,除了财产自身的使用价值和定制者自供的原材料之外,也决定于这个财产的产品质量,而为这个产品质量负责的,便是代理机构这个厂家。不能确保产品质量的厂家,迟早会被市场淘汰。为了确保产品质量,不应仅仅满足于国家标准、行为标准以及客户需求,而是提供高于这些标准而需求的更高标准,只有这样,才能让代理机构在市场竞争中永葆竞争力。
一个产品的质量考虑,显然不局限于把这个产品生产出来。在设计、生产的过程中,考虑通过客户和审查员的各项测试只是基本要求。进一步的要求,要考虑售后。专利的售后,有两方面的因素可以考虑,一是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因素,二是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有效性。前者体现在专利无效中,后者体现在侵权诉讼中。其中有效性的问题,不仅仅是所谓侵权可视度的问题,当然还包括相关商业因素。只有将这两方面因素结合到代理机构的专利生产标准中并且加以贯彻实施,才能真正满足专利这种产品的质量要求,才能超越客户的期望,让用户获得超预期的用户体验。
有人说,在中国,专利这种无形财产无形得太彻底了。是的,但这不是为被代理者的利益计算的正确思考方式。还有人说,代理机构都在越来越低的代理费中越来越快地挤越来越少的牛奶,谁有空跟你谈更高内部标准。说理想主义者,这年头也只剩下立志成为永动机发明人的民科了。说劣币驱逐良币的时代,理想主义者该洗洗睡了。所有这些说法,或许,但未然。事实上,我们见到越来越多的代理机构,他们逐渐被刚刚觉醒的已服务多年的客户抛弃,不是因为价格,恰恰是因为专利质量。申请人越来越藐视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越来越依赖于低端市场,申请量越来越多,经营却越来越困苦……这样的局面,显然不是这个行业的各方愿意看到的。
重典治乱,不破不立。或许代理机构是到了提出更高服务标准的时候了,出路兴许就在脚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