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比对只有一个原则

  作者:@迷途老马(李为)

  来源:知产库

  准备拍砖的稍安勿躁,等我把头盔戴好。

  谁不知道专利侵权比对有好几个原则啊?而且每个原则的出现都是专利界的历史大事件。公认的就有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和捐献原则(可不可以叫四项基本原则啊?)听说最近又出大事了,特意排除原则又横空出世。你怎敢说只有一个原则?!

  原则一大堆还叫原则吗?

  原者,最初的,本来的,根本的;则者,规程、制度、范式。原则者,……(您自己去组合搭配吧)。不是根本的,能称为原则吗?数学上有公理有定理,定理由公理推导而出;法律上有法律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如何适用的解释。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专利侵权比对的几大“原则”是怎样的(以中国专利制度为基础展开)?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请注意两个概念,一个是“为准”,一个是“解释”。“为准”是原则;“解释”是,是什么呢?就是解释,再延伸也不过是解释方法。

  “为准”这个原则,取个名字就叫“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产品全面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叫做全面覆盖了。问题是怎么确定这个盖子有多大?这个盖子是硬的还是软的?刚性的还是弹性的?有没有孔洞?有没有裙边?这么复杂啊?那就要靠解释喽。

  司法是这样解释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这就是等同原则的来历。

  这也说明权利要求这个盖子有一定的柔软度和弹性,可能还加了个裙边。“也包括”……“等同”,本身就说明了等同也是全面覆盖之下的,这只是对覆盖范围的界定和解释。

  因此,所谓等同原则,不过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解释,而不是与之并列的另一项原则。叫做等同解释如何?

  司法还解释,“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禁止反悔原则的依据。

  通说认为,这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原则限制原则?再加上全面覆盖原则,三权分立吗?不过本人不接受通说。这其实也是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全面覆盖原则)的解释。一项不依赖于其他解释的独立的解释。

  先是权利人自己解释(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然后将其视为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性处分。其法理依据在民法,而不在具体的专利法。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要求的盖子上开了个洞。叫做放弃解释如何?

  司法又解释,“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捐献原则的出典。

  通说也认为这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四权分立就不要了吧?)。那还不如说是对禁止反悔原则的延伸,前者是明确放弃,这里是推定放弃——你自己都写入说明书了,还不Ctrl+V入权利要求书,有这么懒的人吗?当你高风亮节,捐给全人类了!这叫做捐献解释如何?

  司法……,没解释了。特意排除原则就那么一说,观其内容(你要是不知道,就问度娘吧。知产派的著名的王梨华大律师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你也可以问他(像不像软广告?))不过是对权利要求中用语的词意+逻辑+加语境+猜测+……(互联网+时代,你得允许我时髦一把,多用几个+),做出的限制性解释。说来说去,还是解释。

  综上所述(代理词通常是这么结尾的),专利侵权比对只有一个原则,就是全面覆盖原则。其他这原则那原则,不过是对这个原则中全面不全面覆盖不覆盖的解释而已。

  【篇后语】或曰:你这嘻嘻哈哈的千把字,就想颠覆业界共识?答曰:布衣小民岂敢有此奢望?然则,有理不在话多。凡明白了一件事理,则应能一眼看穿问题所在,一眼看穿之后应能一语道破,一语道破之后有共同知识背景之同侪应能会意。这就够了。【版权声明】本人过去的、现在的、未来的所有作品:保留全部人身权,以宣示文责自负;放弃全部财产权,以促进知识共享。转载请保留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