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产力
作者:陈志兴
周作人生于1885年1月16日,卒于1967年5月6日,是我国现代著名散文家、文学理论家、评论家、诗人、翻译家、思想家,中国民俗学的开拓人和新文化运动的杰出代表。
5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周作人后人(下称原告)起诉新华出版社(下称被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万元以及因本案而支出的全部合理开支385.17元。
原告诉称:被告出版发行的《钱理群读周作人》(下称涉案图书)一书未经允许大量使用了周作人的整篇文章,且其书名、版权页的著者项下及目录页周作人作品篇名下均没有周作人的署名,也未支付原告任何报酬。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周作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出版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诉讼合理支出385.17元。
被告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均为周作人的合法继承人,继而也不能证明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涉案图书引用的原文标题下均已署名“周作人”,并未侵犯周作人的署名权。被告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原告提出的侵权赔偿数额于法无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
东城区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962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原告系周作人的法定继承人。该判决经北京二中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954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庭审中认可,涉案图书中使用的《苍蝇》等31篇作品的作者均为周作人,并承认涉案图书侵犯了原告继承的周作人对《苍蝇》等31篇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出版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另外,对于涉案图书中使用的周作人《苍蝇》等31篇作品的字数,双方在庭审中达成一致,确定为8万字。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根据在先生效判决,原告为周作人的法定继承人。自1967年5月6日死亡之日起五十年内,周作人对《苍蝇》等31篇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出版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由原告继承,署名权由原告保护。在此基础上,原告为本案适格主体,可以提起本案诉讼。
二、是否侵犯作者的署名权需考虑出版物的性质、内容等特点进行综合判定。本案中,对于周作人作品,涉案图书正文中每一篇的标题下均署有“周作人”的姓名,已经表明了周作人的作者身份,并未侵犯由原告保护的周作人的署名权。
三、考虑到周作人在中国现代文学领域的突出成就和知名度,且被告未经许可在涉案图书中使用周作人《苍蝇》等31篇作品的过错程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酌情确定涉案图书中使用的《苍蝇》等31篇作品的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为“每千字300元”,并在此基础上以3倍计算赔偿数额。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确定实际损失赔偿数额为7.2万元。对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购买涉案图书的费用28元、翻译费147.17元、公证费210元,均有票据在案佐证,予以全额支持。
本案中,被告在涉案图书中未经许可大量使用周作人作品的行为过错明显,疑难在于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在《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中,北京高院规定,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参考作品的知名度及侵权期间的市场影响力、作者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作品创作难度及投入的创作成本等因素,在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的2至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此外,2014年《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于原创作品,其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为“每千字80-300元”。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周作人在中国现代文学领域的突出成就和知名度,且被告未经许可在涉案图书中使用周作人《苍蝇》等31作品的过错程度,合议庭酌情确定涉案图书中使用的《苍蝇》等31篇作品的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为“每千字300元”,并在此基础上以3倍计算赔偿数额,即7.2万元。
值得指出的是,为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合议庭在裁判文书判理部分详细载明了7.2万元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这也是合议庭身体力行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阳光司法新机制的有力举措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