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案件中对于商标的真实、合法、商业、公开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来源.商标的上述功能需要借助于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商标只有通过实际使用,才能使相关公众对商标产生认知力,即将特定的商标和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起来.相反,如果商标核准注册后没有使用,不但浪费了有效的商标资源,同时还会对在后他人申请商标造成一定的障碍.尤其是我国是商标大国,一方面存在大量的注册商标未使用,一方面又存在大量的企业想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具有现实意义,但如何慎重的撤销,平衡注册商标权利人、撤销申请人的利益,避免社会资源再次浪费,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对于商标使用中的真实、合法、商业和公开使用的理解就尤为重要.

  如申请人依据他人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局会给注册商标权利人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被申请人需要向商标局证明被撤销商标在所限定的三年时间内的确有过.除了被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时间要求,对商标的规范使用要求,在核定的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要求,在中国境内使用要求,在商标权人控制下的使用外要求外,其具体的使用方式还应当满足真实,公开,合法,商业的使用,被申请撤销商标才能予以维持.

  公开使用是指,商标的使用并非内部使用,应当以相关公众为识别群体,商标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了使用,尤其是在商业的流通领域及其相关领域有所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知晓商标的存在.因此内部的使用,例如内部办公文具,标示,办公场所的logo等一般不宜认为为公开使用.因此公开的使用,是以相关公众为识别群体而知晓商标的存在并且通过该商标将不同的商标和商品或者服务联系起来,起到了商标区分商品不同来源的功效,才能视为公开的使用.

  真实使用是指,商标的使用应当真实,善意,真诚的使用,如是为了规避撤销而应付性的,象征性的使用,法院也有可能认定其使用为象征性使用,即使被申请人提交了象征性使用的证据,该商标依然会被予以撤销.

  关于合法使用.一直以来,关于何为合法使用,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是商标的使用如果没有违反商标法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就可定为合法使用,至于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其他法律的调整约束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并不影响商标的使用界定为合法使用.另一种观点是商标的使用如果违法了法律法规,就应当判定为非法使用,不构成合法使用.笔者比较认同第一种观点,即将使用商标行为界定为一个法律行为,使用商标从事经营活动是另外一个行为.前者受到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调整,后者受到其他法律调整.如商标的使用没有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则应当认定即使使用商标从事的经营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也应当认定其对于商标的使用是合法使用.2011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的”卡斯特”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撤三案件的制度功能是解决商标是否在用,是否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使用的实际.商标使用人在生产许可,卫生许可,进出口许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即将商标使用行为和使用商标从事的市场经营行为区分开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判断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合法,应当以《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为判断依据,该案中被申请撤销商标予以了维持.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再审申请.

  商业使用是指,商标应当在商业中使用,使用商标的活动是以商业盈利为目的,从而逐渐建立商标的信誉,声誉,起到了区分商品不同来源的功效.一般如单独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单纯的转让,许可行为不属于商业使用.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