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遭处罚 诉请法院撤销被驳回

  作者:黄秋云

  公司高管辞职后成立新公司自主创业,开发出的产品与原公司相似,原公司向工商部门举报。经过调查,工商部门认定高管在原公司就职时,利用职务之便,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运用到新公司的产品开发,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利益。高管不服,状告工商部门。日前,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涉及商业秘密的行政诉讼案件,并做出判决:认定工商部门的处罚正确,驳回了高管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环球公司(化名)是厦门市一家集研发、生产精密智能仪表系列产品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具备多项全球首创领先技术。该产品最核心技术是芯片程序,是环球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环球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为此,环球公司采取了多重加密保护措施。

  何伟(化名)于2007年11月开始担任环球公司总经理助理。该职位的职权仅次于总经理,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工作进行调查和了解,有获取芯片程序信息的便利条件。为此,何伟与环球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约定何伟在工作期间,不得对外泄露公司内部的任何“科研资料、生产技术资料、客户资料、供应商资料以及企业新产品信息、发展计划等”,环球公司每月给何伟多发基本工资的10%作为保密补贴。

  2010年9月,何伟从环球公司辞职。辞职时,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书面协议》,约定何伟“无论在职或离职后,均不得对外泄露环球公司内部的任何科研资料、生产技术资料、客户资料、供应商资料及企业发展规划等,违者应赔偿环球公司由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2011年5月,何伟创办匹特公司(化名),生产销售与环球公司类似的产品。

  2012年5月,环球公司向厦门市工商局举报称,匹特公司涉嫌侵犯环球公司的商业秘密。厦门市工商局经过核实,认定何伟违反与环球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允许匹特公司使用其掌握的芯片程序。经过专家解读,该程序与环球公司的芯片程序具有一致性。而且从匹特公司产品的外观、线路板、原材料的使用、元器件的布置看,与环球公司产品基本相同,功能、用途基本一致,甚至直接将匹特公司产品与环球公司产品的芯片互换到彼此的硬件上都可以正常运行。

  厦门市工商局认定何伟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要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责令当事人何伟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何伟不服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向厦门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维持后,何伟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何伟诉称,自己所掌握的技术信息是通过“反向工程”方式获取,由自己委托他人破解涉案芯片程序,支付费用后购买获得。其并未侵犯环球公司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工商局则认为,环球公司是专注于高端节能精密智能仪表系列产品开发和研究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核心技术是芯片程序,为环球公司的商业秘密。他人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非为公众所知悉。该核心技术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证明其价值性和实用性。而且公司跟所有员工均签订《保密协议》、签订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并按月向在职员工发放保密补贴。因此应该认定该技术是商业秘密,给予保护。同时,工商局认为何伟所声称的“反向工程”不具备合法性。

  环球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其认为自己的涉案芯片程序具有新颖性,也具有实用性,使自己长期具备市场竞争力,因此应当认定为商业秘密。同时,何伟声称通过“反向工程”破解获取芯片工程,但是却无法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即使其有通过他人实施“反向工程”,其“反向工程”的实施亦属违法、也构成对第三人商业秘密的侵犯,因此何伟的主张不能成立。

  经法院审理查明,匹克公司产品的外观、线路板、原材料的使用、元器件的布置等与环球公司产品基本相同,功能、用途基本一致。而根据司法鉴定给出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可知,送检的环球公司和匹克公司的人工智能温控器/调节器的主控芯片中的机器代码一致,且经反汇编后的汇编代码也一致,两者为同一来源。即两者构成“实质相同”。

  而何伟在环球公司工作期间,与环球公司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每月领取保密补贴。何伟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助理,根据环球公司员工手册第六部分人事制度的规定,总经理助理属于总经理办公室成员,公司组织结构图亦显示总经理助理职务仅次于总经理,故何伟“接触”环球公司技术信息已经具有法律层面上的高度盖然性。

  法院经审理认定,工商局关于何伟侵犯第三人商业秘密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何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围绕何伟是否构成侵犯环球公司的商业秘密成为庭审争议的一大焦点。经办法官认为,本案匹克公司产品的外观、线路板、原材料的使用、元器件的布置等与环球公司产品基本相同,功能、用途基本一致。而根据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可知,送检的匹克公司和环球公司的人工智能温控器/调节器的主控芯片中的机器代码一致,且经反汇编后的汇编代码也一致,两者为同一来源。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两者构成“实质相同”。

  其次,何伟辞职之前在环球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职务仅次于总经理。后来还担任过生产总监。何伟有权进入环球公司储存芯片的程序室,何伟还与环球公司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每月领取保密补贴。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何伟“接触”环球公司技术信息已经具有法律层面上的高度盖然性。

  第三,何伟需证明其获得涉案技术信息具有合法来源才能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何伟主张自己是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涉案产品,但根据何伟的陈述,其是委托他人破解涉案芯片程序,支付费用后购买获得,何伟自己并未破解该芯片程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由此可见,何伟所称的“购买”芯片程序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反向工程”。而何伟也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获得涉案芯片的来源是真实、有效、合法的购买行为。也就是说,何伟无法证明其获得涉案技术信息具有合法来源。因此,工商部门认定何伟侵犯环球公司商业秘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来源:海峡法制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