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纷争终审有果

  日前,知名女性内衣品牌“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的所有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下称维秘品牌公司)诉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麦司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报2014年10月22日第10版曾作相关报道)终审有果。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即判令上海麦司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维秘品牌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同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据了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麦司公司在门店等处使用“VICTORIA’SSECRET”标识,且对外宣称美罗城店为“维多利亚的秘密”上海直营店、其系“维多利亚的秘密”中国总部、北上广深渝津大区总经销、中国区品牌运营商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商标权人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因此已经超出指示所销售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具备了指示、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对“VICTORIA’SSECRET”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上海麦司公司在网络广告宣传过程中使用“VICTORIA’SSECRET”与“维多利亚的秘密”标识,目的是利用涉案商标开展商品销售相关的招商加盟业务,系在与涉案服务商标同类的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维秘品牌公司的涉案服务商标专用权。

  同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麦司公司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维秘品牌公司与上海麦司公司之间存在授权许可关系并因此获得更多商业机会,亦可能对维秘品牌公司今后在我国开展商业活动带来不利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维秘品牌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证据不足,综合考虑上海麦司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酌定判定上海麦司公司赔偿维秘品牌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无不妥。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行家点评:

  贾宏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对他人注册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首先必须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必要性为限,其次该使用不会暗示得到了商标权利人的支持或与之有关联,同时应结合商标标识使用的外在方式,以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为标准进行综合考量。

  该案中,上海麦司公司不仅在店铺大门招牌、店内墙面、货柜等处使用了“VICTORIA’S SECRET”标识,还在时装展览、收银台、员工胸牌等处使用了“VICTORIA’S SECRET”标识,已经超出了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而合理使用维秘品牌公司注册商标的必要范围。同时,上海麦司公司对外宣称其美罗城店为“维多利亚的秘密”上海直营店,其系“维多利亚的秘密”中国总部、北上广深渝津大区总经销、中国区品牌运营商等,这些行为向消费者传递的信息是上海麦司公司得到了维秘品牌公司的授权许可或与之有关联。上海麦司公司的上述行为客观上具备了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构成对维秘品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一般需具备3个要件:行为人的宣传内容含有虚假成分、该虚假宣传行为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解、该虚假宣传行为可能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上海麦司公司的上述不实宣传行为,一方面足以使得相关公众误解为上海麦司公司与维秘品牌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授权、许可等紧密的商业关系,上海麦司公司借此获得了更多不正当的商业机会;另一方面对维秘品牌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今后在我国开展商业活动带来不利影响,侵犯了维秘品牌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上海麦司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虚假宣传。

  综上,该案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在准确把握服务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作出了正确的判决。

  王佩佩 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律师:该案中,上海麦司公司虽然取得了标注涉案商标的商品的合法物权,且该商品并非是假冒商品,但上海麦司公司并不能认定为取得有任何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利,只能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自己的物权权利,而与知识产权权利无关。

  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其所体现出的具体侵权表现形式大不相同,服务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误导消费者混淆服务的来源,而商品商标则是误导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该案中,上海麦司公司销售标注维秘品牌公司涉案商标且非假冒商品的服装的行为,并不会误导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判断,但在销售场所装潢、宣传方式、服务直接提供者的身份标明以及网络销售等方面作出了足以误导消费者混淆服务来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了对维秘品牌公司涉案服务商标的侵权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市场竞争主体的相关竞争关系,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与被告主体身份是否适格方面予以了最大限度的扩展,认为只要存在竞争关系且一方从不正当行为中取得竞争优势的同时而使另一方处于劣势皆可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该案中,维秘品牌公司与上海麦司公司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竞争关系,且上海麦司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使其在对于涉案品牌商品的竞争中明显取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因此上海麦司公司应当承担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

  综上,上海麦司公司在没有取得维秘品牌公司任何许可授权的前提下,虽然没有实施侵犯涉案商品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却实施了侵犯涉案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虽然维秘品牌公司未在我国登记注册成立相关公司,但其市场经营行为早已跨越国界,与上海麦司公司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准确地把握了该案的几个关键点,将一起错综复杂的案件处理得非常完美。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