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优珀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珀斯”)与盐城日兴企画塑业有限公司(下称“盐城日兴”)的专利纠纷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盐城日兴认为优珀斯利专利侵权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优珀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该公司的产品主要应用于防水、保温、医疗、电子及包装市场,该公司研发出两大类新产品:SDM强力薄膜,皱纹亲水防粘膜系列,成功申请并取得授权各类知识产权专利三十余项,其中SDM强力薄膜经鉴定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技术水平产品自进入市场后,一直供不应求。
盐城日兴成立于2007年2月,公司主要从事注塑成型加工、PDCPD成型加工、高强度交叉复合薄膜、模具制造、挤出成型、材料改性等。
2012年,盐城日兴在市场发现上海优珀斯生产、销售的SDM60型强力膜,该公司有一项名为“单向拉伸膜复合的多向抗拉抗撕裂膜及生产方法”的专利,通过对比分析,盐城日兴认定SDM60型强力膜对其专利侵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上海优珀斯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机器,赔偿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并赔偿盐城日兴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勘验结果显示,被控产品SDM60型强力膜所使用的复合粘结剂材料与盐城日兴的专利产品使用的明显不同,且两种专利在拉伸环节采用的方法也存在显著区别。因此于2014年8月作出判决,上海优珀斯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均不构成对盐城日兴的专利侵权。盐城日兴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盐城日兴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以及关于侵权与否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远超律师代理的上海优珀斯一方再度获得本案胜诉。在接受青年报记者采访时,马远超律师介绍,这场历史两年半的案件并非那么表面看来那么简单。优珀斯与盐城日兴两家的产品从产品外观、技术指标上分析,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但原告盐城日兴在无法证明两者是同样产品的情况下,坚持要求被告优珀斯披露其生产方法。并且,原告盐城日兴公司申请法院证据保全,企图借助证据保全得知优珀斯的生产方法。当原被告就双方使用的粘结剂类型产生争议时,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使用了相同的粘结剂,被告认为使用了不同的粘结剂,原告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双方使用相同的粘结剂。当鉴定结果证实双方使用了不同的粘结剂时,原告则主张两者构成等同。而正常情况下,在原告认为不构成等同的情况下,才有鉴定的必要。对此,原告盐城日兴有涉嫌恶意诉讼的嫌疑。为防止原告盐城日兴通过专利诉讼窥探被告优珀斯的生产方法商业秘密,律师与公司技术人员制定了一些防御型诉讼策略,这些策略在本案诉讼中得到了有效贯彻。
马远超律师也对国内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了一些建议。他表示,专利侵权诉讼已经成为市场竞争者之间争夺市场份额的常用法律武器。专利侵权诉讼既可能是企业维权的需要,也可能是企业实施商业战略的需要。国内大多数企业还不习惯于使用这一市场竞争手段。例如苹果公司与韩国三星之间关于手机专利的诉讼,双方在全球各大主要市场互相发动专利诉讼,堪称是高手之间的对决,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身专利权不受侵害,借助专利壁垒提高自己的市场份额。我国企业需要迅速学会使用知识产权武装自己、保护自己,防止竞争对手利用知识产权抢占自己的市场份额,甚至被挤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