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中有关公证的4种常见问题

  来源:知产力

  作者:丹棱客

  近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国公证协会联合发布了《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根据报告的相关记载,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至2013年共办理知识产权公证事项591654件,其中,2013年办理知识产权公证事项108732件。得出的结论是:公证是国际通行的服务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认定、流转和侵权维权等具有重要作用。

  确实,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公证证据是最常用也是非常有利的证据,但实践中公证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纯粹形式上的,有的则可能影响到权利归属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也借此机会梳理一下在诉讼中公证的一些问题。

  一是形式上的问题。如公证书错别字、缺页、多页、无页码等,甚至还有当事人拿出散了篇的公证书,说“要的太着急,胶水没有粘好”。这大多是由于公证员疏忽大意造成的,尽管数量不多,也可以通过事后补正,对公证效力影响不大,但是确实影响公证的严肃性。

  二是内容有明显瑕疵。在一组证据中,有英文件和中文翻译件,公证书在公证内容中出现了“中文翻译件与英文一致”的表述,这明显是有瑕疵的。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翻译则应当由具有翻译资质的特定机构完成,即使由公证机构代为办理,亦应有相应的其他手续。事实上,从其他相关材料来看,该公证书实际上是对原件复印件一致做的公证。在另一个公证书中,公证步骤中寻找侵权图片的路径大部分是通过www.baidu.com进入搜索引擎进行搜索的,但其中有一幅图片却是通过www.google.com进行搜索的,在谷歌服务器迁出中国境内后,该网站是否能访问还是个问题。

  三是在公证机构以为场所办理,使用他人提供的移动存储介质时,未记录清洁性检查过程。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和公证机构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否则,应当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使用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移动存储介质也应当进行清洁性检查。未记载清洁性检查的公证书是存疑的,对方当事人也会提出异议。这样的公证书虽能证明在公证员面前发生了公证书记载的行为,但是证明不了该行为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之中

  四是公证事项记载不全。涉网络的知识产权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如对取证过程进行记录,应当在公证书中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取证过程,包括取证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设备(如果使用了特殊的程序或者软件),其中制作过程应当包括访问路径、电子证据如何生成、被打印、提取、传输、存储等。需要注意的是,对移动平台应当有具体的说明,包括名称、开关机过程等。虽然对以上操作步骤的描述并不是所有有效的公证书所必要记载的内容,但是在具体的个案当中,缺少某些记载事项的公证书,其效力将受到质疑。如有的公证书这么记载:“公证员于当日对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操作计算机的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现场取得实时打印结果99页,见公证书所附打印页载。”此公证书记载的仅是公证员对代理人操作计算机的过程进行了监督,而就该代理人对计算机如何进行操作的过程没有记载,因此,不能证明公证书所附打印件系在公证当日下载打印。

  此外,还有异地公证以及不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公证等。对此笔者认为,公证是对事实的记载,如果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可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项,一般可以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