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白石后人维权案宣判 出版社不构成侵权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齐白石后人诉湖南美术出版社、天津某图书公司的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湖南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齐白石全集》中使用298件作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再次印刷涉案作品行为,依法应向齐白石作品著作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支付每幅作品300元的报酬。湖南美术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一中院。齐白石后人也就其中《青松白屋图》、《三寿图》等10件作品所涉案件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齐白石之子、孙、曾孙等四名后人齐良末、齐秉颐、齐来欢、齐展仪,起诉湖南美术出版社编辑出版的《齐白石全集》(共十卷)其中第三卷中收录的《瀑布图》《春山风柳图》《虎踞图》等298件作品侵害著作权。

  法院认定,四人为齐白石涉案美术作品著作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四人代理人授权委托符合法律规定。《齐白石全集》由湖南美术出版社于1996年10月出版发行,系国家八五重点出版规划项目。由于齐白石继承人的人数众多、难以确定,且分散于各地。齐白石作品出版如需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一则难以实现,二则将会导致齐白石作品在保护期内难以出版,不仅不符合齐白石作品著作财产权继承人的利益,也有违著作权法促进文化传承与发展的精神。湖南美术出版社在出版发行《齐白石全集》时,亦取得了齐白石作品著作权部分继承人的许可。该出版发行行为并不会妨碍齐白石继承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亦不会损害其合法利益。原告四人起诉也未获得全体继承人的授权。法院认定湖南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齐白石全集》中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不构成对该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湖南美术出版社在2001年至2004年间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再次印刷涉案作品的行为,故其依法应向齐白石作品著作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支付报酬。计算标准原审法院参考《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美术作品适用版税问题的意见》并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300元人民币并无不妥。

  天津市一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