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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讲的是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专利侵权责任问题。首先我想讲下电子商务平台的概念。所谓电子商务,只是把传统的商务放到电子信息网络里面,主要涉及到一个是信息流、一个是物流、一个是资金流,电子商务平台是电子商务里面比较核心的内容,主要涉及到内容的管理、应用程序管理、客户关系管理订单结算等等,这是电子商务平台的主要内容。
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分类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照交易对象划分为B2C、B2B、C2C,从侵权来看主要在B2B和C2C里面;另一种是按照是否实质参与交易而划分,分为自营平台、第三方平台和混合平台,今天我们主要讲的是第三方平台,比如凡客。现在从发展的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是混淆的平台,比如当当、京东、亚马逊,既做自有平台也做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中的专利侵权具有如下一些特征,比如保护客体具有隐蔽性,通过商品信息或商品本身很难认定是否落入某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断专利侵权的技术性,即便是获取权利要求书,普通的电商也不容易判定是否侵犯专利权(原因在于这个判定过程的技术性和法律性都很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受理的专利侵权投诉数量庞大,同一专利侵权投诉可能会涉及到大量商品和卖家;专利质量低,专利侵权投诉许多时候被用于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基于这样的特点,作为用户向提供这种商品存储空间的平台经营者,不应该承担过高的义务,这是我们总体的结论,这就涉及到我们到底怎么判定它,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的问题,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核心问题,我认为是提供商品本身还是提供服务?北京市高院也发表了电子商务侵权知识产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也提到如果你是为这种侵权商品提供服务的平台是间接侵权。
何为专利侵权?应该是在知道的情况下还侵权,什么叫知道?在侵权责任法中也谈有涉及,即明知或应知。明知比较容易理解,什么叫应知呢?在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里面谈到,在特定的公开信息传播前有几种方式是知道的,其一是你合作性质的肯定知道,其二是直接获得利益,第三种情况是交易信息公开之后,获得了权利人有效的通知,还有其它情况,我们也注意到日本电子商务的有关准则里也有个规定,如果是进行了加工处理的话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讨论了很多易贝被诉的案子,但都是算自营平台,所以这个还没有一个参照性,但许多法官都在讲。不过,有一个劳力士和易贝的案子,法官考虑到如果判平台经营者如果承担侵权责任,则这种商业模式就不能存在了。国内有很多这样司法的实践,有很多诉淘宝阿里巴巴的案子,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对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给予免责的义务。但是我最近也在查有关报道,说上海市某个区的法院,对淘宝网店屡次售假行为进行了判决,据说这是第一次淘宝网承担侵权责任的案子,但很遗憾我没有从司法案例中查到这个情况。
总的来看,电商要注意的义务分为两大类:一个是事前对卖家身份进行审查,另外要发布公告提醒不能进行专利侵权的行为,事后有通知和移除的义务。到底什么叫通知呢?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有判决书才能移除,当然淘宝也提出了通知、反通知制度设计,商家证明自己没有侵权有合理解释也是免责的一个规定,具体在司法层面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
最后小结一下。从主体内容来看,作为第三方电商平台经营者如果对专利侵权有过错应该承担间接责任。另外,合理注意义务应仅是形式的审查,平台提供商应该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特定情况下应该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总而言之,专利侵权的行为是非常复杂的,判定平台经营者是不是有侵权之责应该给予法官一定的司法裁量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