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2014年)》和《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颁布,将公证工作明确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精神,充分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做好知识产权预防性保护工作,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国公证协会联合下发关于报送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的通知,利用第三方数据分析,就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调研,组织编写了《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现将报告主要内容进行发布。
□法制网记者 余飞
随着人类社会迈入信息时代,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渐凸显,各国以及国际间更加关注知识产权的创新、利用和保护。公证是国际通行的服务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认定、流转和侵权维权等具有重要作用。
在我国,随着国家创新产业不断深化发展,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工作日渐深入,涉及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量也逐步增大。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国公证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显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至2013年共办理知识产权公证事项591654件,其中,2013年办理知识产权公证事项108732件。
公证业务覆盖知识产权各领域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工作上升到国家战略,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进行统筹部署和整体推进,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指出了明确方向。知识产权从设立、流转、权利救济、争端解决到域外申请、域外保护、国际合作,各个领域都活跃着中国公证员的身影。公证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发挥了独特的职能作用。
那么,知识产权公证业务包括哪些内容?
据“报告”介绍,从公证事项来看,知识产权公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公证事项:主体资格公证,如营业执照公证等;声明书、授权(委托书)公证,如商标转让声明,授权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登记手续等;合同、协议公证,如商标权转让协议;保全证据公证,如侵权证据的固定;保管业务,如文学作品保管;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
据介绍,保全证据公证主要包括著作权保全证据公证,商标权、专利权保全证据公证,反不正当竞争保全证据公证。
在著作权保全证据公证方面,早期主要是大量购买盗版光盘公证、网络视频公证、网吧侵权公证、超市餐饮店播放音乐侵犯著作权的公证。目前,著作权领域比较多的是盗版软件或未注册软件的使用、盗用或未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冒用著作权的保全证据公证,此外,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转载后未署名、或擅自改编作者作品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也较常见。
商标权、专利权保全证据公证内容也出现了一些变化:早期主要是现场购买侵权商品、冒用商标的保全证据公证,多集中于国内品牌和专利权。近些年,随着中国加大国际商标和专利保护力度,一大批国际知名商标和国外专利的权利人也纷纷向中国公证机构申请用于维权的保全证据公证。随着电话购物、电视购物快速发展,与此相关的购物保全证据公证数量明显增加。另外,随着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修改以及国家加大对闲置商标的管控力度,商标或专利在先使用、连续三年以上在使用商标的保全证据公证数量也逐年增长。
反不正当竞争保全证据公证更多地涉及生产企业,主要是针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合同、声明公证主要是办理商标转让声明或转让合同公证,明确权利交易主体,推进有关事项审批速度。其次,是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办理公证,逐步深入为知识产权融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办理知识产权(主要是商标权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公证。
公证保管主要是保管正常知识产权活动中的有关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权利认定提供保障,是保全证据公证职能的向前延伸。2012年4月24日,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共同推出智慧保险箱(即版权保险箱)便是其中范例。
为域外申请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域外保护提供公证服务,一是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进行公证。二是对国内已注册的商标或已有专利的权利证书进行公证。三是对有关法律文书(如授权委托书、委托申请注册的合同协议)进行公证。四是对知识产权国际转让行为及国际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业务量与经济发展成正比
随着知识产权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知识产权公证数量也随之增加。
“报告”统计数据显示,从权利类型看,据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据统计,2006年至2013年共办理知识产权公证事项591654件,其中,著作权公证事项121051件,占20.46%;商标权公证事项320535件,占54.18%;专利权公证事项128390件,占21.70%;其他知识产权公证事项21678件,占3.66%。
2013年,上述地区共办理知识产权公证事项108732件,占全年公证业务总量的(11685034件)0.93%,其中,著作权公证事项22519件,占20.71%;商标权公证事项56547件,占52.01%;专利权公证事项23982件,占22.06%;其他知识产权公证事项5684件,占5.22%。
“报告”认为,知识产权公证办证量总体尚小,未到公证业务总量的1%,但呈现大幅增长趋势,整体发展潜力较大。从权利类型看,商标权公证办证量处于第一位,占比过半;专利权、著作权公证基本持平,三大权利类型公证总体呈现2:1:1的发展态势。
从公证事项分类看,2006年至2013年办理的知识产权公证中,保全证据公证302069件,占51.06%;合同、声明公证246925件,占41.73%;资格、权属公证32140件,占5.43%;其他公证事项10520件,占1.78%。
“报告”认为,在知识产权公证中,保全证据、合同和声明公证占绝对多数,保全证据公证总量位列第一,占比过半,公证证据效力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充分发挥;合同、声明公证占比已达四成,近一半。公证已经介入到知识产权的产生、使用流转和权利救济的主要过程。
分析以上业务数据,“报告”发现,地区经济越发达、法制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得越好,公证发挥的作用和体现的价值也越大。
据介绍,我国的知识产权公证业务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共同成长起来的,因此不同地区知识产权公证业务规模与地区经济发展规模密切相关,经济总量增大,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量也相应增加。数据显示,经济规模较大的北京、上海、山东、浙江、广东、江苏等省市,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量也处于全国前列。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量不仅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规模相关,还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将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与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量进行相关分析,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正相关关系,业务量趋势线的斜率同样为正。也就是说,随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量也呈增长趋势。
“报告”分析发现,知识产权公证业务不仅与经济发展存在着紧密联系,还与社会发展因素密切相关。人口文化程度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与知识产权公证业务也存在着相关性。数据显示,不同地区知识产权公证数与地区高等学校在校生数呈正相关,与15岁以上百人文盲数呈负相关。
知识产权公证证据效力更高
由于公证书在证据效力上具有优势地位,便于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和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况随之增多。实践证明,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将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有利于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为了分析法院对知识产权公证证据的认定情况,“报告”分别选取浙江、重庆和北京三地法院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统计,2007年至2009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5583件,其中,涉公证证据的案件3656件,占案件总数的65.48%。上述案件涉及公证证据6055份,平均每个案件涉公证证据1.66个。
课题组进一步统计发现,2007年,平均每个涉公证证据的案件所含的公证证据数为1.30个,2008年为1.67个,2009年为1.79个。与涉公证证据的案件数量相比,涉案的公证证据数量增速更快。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增多,网络公证证据数量增长最为明显,2007年为192件,2008年为380件,同比增长97.92%,2009年为933件,同比增长145.53%。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至10月数据表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096件,涉公证证据案件1832件,占87%。2009年至2013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644件,其中涉公证证据案件1069件,占65%。从公证证据的证明对象来看,除证明诉讼主体资格外,主要是证明权属和侵权事实,数量近900份,占涉案公证证据的84%。可见,公证证据处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群的核心地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发现,被控侵权方对公证证据的接受和认可度往往较高,在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相应的公证侵权证据时,往往较容易与权利人达成和解。近五年审理的涉公证证据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中,有671件案件以调撤方式结案,调撤率近63%,尚无公证证据未被采信的情况。
在北京法院系统,201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758件,涉及公证证据案件265件,占35%。其中被采信的涉公证证据案件220件,采信率为83.02%。
健全公证机制保护知识产权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逐渐扩大,权利内容不断深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更加隐蔽,这也对知识产权公证提出了新课题——如何发展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电子化网络化公证?
据介绍,目前,公证的电子化在我国公证领域仍处于摸索阶段,公证机构对此进行了多方探索,纷纷组建电子公证项目,提出云公证概念,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创新举措取得了较好的实践结果和示范效应。
2010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首推全球一站式语音数据保全公证解决方案,提出“电子数据从云平台提取过程的公证”保全证据新模式。2012年4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与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合作的“智慧保险箱”正式面向社会推出,尝试探索电子公证在版权登记、流转领域中的新模式,这是将公证与网络数字化技术结合的出色范本,通过互联网为广大权利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版权作品公证服务。2012年8月,上海市东方公证处自主研发电子证据保全平台“公证证据宝”。2013年,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推出了“公证云”平台,致力于电子公证在取证维权领域的模式创新。
“报告”认为,为进一步推进和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公证除需要不断创新外,公证行业还要适应新形势、新常态的要求,着力推进健全和完善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
对此,“报告”提出了五点建议:
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公证发展战略规划。要以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落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为目标,全局谋划,统一步调,就知识产权公证队伍建设、专业化人才培养、业务配套设施建设,专业化执业平台建设、执业规则完善、业务探索和合作等进行战略思考和统一规划。
加大知识产权公证配套建设投入。要统一推进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配套建设,丰富和强化公证执业手段,整体提升公证机构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探索在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等密集地区,选择知识产权公证业务发展较好的公证机构,培育和建设具有一定引导、辐射效果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
着手实施知识产权公证人才战略。加强专业人才引进,有意识吸纳具有复合教育背景人员到公证队伍中,完善公证员队伍知识结构;做好定向人员培养,有选择、有目的地从办理知识产权公证较多的公证机构中选拔、培养知识产权公证专家型人才;在有条件的公证机构推动实现知识产权公证专业化分工;借助外脑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证咨询专家库,为知识产权公证提供技术支持。
拓展深化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内容。统一规划推进知识产权公证执业信息化平台建设,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要求,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证据材料公证保管平台;综合运用公证执业手段,发挥公证强制执行效力、证据效力等法律特殊效力,进一步深化公证在知识产权流转、融资领域的职能作用。
加大知识产权公证交流宣传力度。加强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保护组织、高新科技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的沟通与交流,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公证合作,通过参加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展会等形式,推介公证服务知识产权的价值理念;坚持日常宣传和专项宣传相结合,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公证的宣传普及工作。
链接
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历程
1979年,司法部重建后着手推动公证制度复建与发展工作。
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的任务、原则、业务范围、程序等诸项内容都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将证明合同(契约)、保全证据、保管文件等纳入公证业务范围,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奠定坚实制度基础。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9条、16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和执行效力,赋予了公证证明当然证明效力,为公证机构开展保全证据等公证事项服务知识产权发展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1984年1月25日,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在给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关于出具专利有关证明事的复函》中指出,“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我国企业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的证明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根据我国公证机关统一行使公证职能的原则,应由公证处办理为宜”,为我国公民、企业依据国际条约提出知识产权申请以及要求优先权确保材料的真实性提供了法律保障途径。
上世纪90年代至本世纪初,上海、天津、浙江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地方公证法规,大部分都规定证明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归属、转让和许可使用以及知识产权证据保全为公证的业务范围。《贵州省公证条例》和《云南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更将“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列为应当申办公证的事项,服务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公证机构的重要业务领域之一。
1994年8月26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精神,司法部、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
1995年7月13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公证在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著作权侵权中固定著作权侵权证据的效力,明确了合资、合作企业进行商标注册前应当签订经公证的有关商标归属的协议,肯定了公证员隐名取证在司法审判中的证据效力。
2004年8月18日,中国公证协会制定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一次从行业角度提出了保全证据公证的规范性概念,有针对性的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活动提出了基本的程序性要求。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证职责范围,确认了公证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要件效力,逐步形成以公证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作为单独的证据类型,赋予了电子数据独立证据的法律地位。中国公证协会制定了《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厘清了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中的诸多实践问题,为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电子证据保全证据公证的开展提出了行业指导性意见,及时回应了打击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行为的社会需求,得到了司法审判实践的高度认定。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工作上升到国家战略。
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2014年)》颁布,将公证制度明确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明确要求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领域,加快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预防性保护机制。《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进一步提出,探索以公证的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加强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侵权等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预防性保护机制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