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同时施行,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商标法》总体上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评审部分修改得比较多,比较细,也比较严,例如首次以法条规定了9个月的审限.但是,有些规定还有待基层行政执法实践的检验.
一是要注意把握好防御商标的”撤三”问题
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通用名称”的撤销问题对企业来说不是最关注的,企业尤其是一些注册商标比较多的知名企业,最纠结的是防御商标的”撤三”问题.在实施商标战略的过程中,为了保护主打的注册商标,有的企业注册了许多防御商标.这些防御商标少则十几件,多的有几十件、几百件,注册这些防御商标的目的是防止主商标被淡化、混淆的现象或行为出现.但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这些防御商标没有实际使用,企业也无法提供”正当理由不使用”的证据.如果”一撤了之”,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无法防止”淡化和混淆”,也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对于防御商标的”撤三”应慎重地区别对待.
二是要注意把握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正当使用”问题
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由工商部门监管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是受《商标法》保护的法律概念,其区别于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和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严厉打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侵权行为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能之一,而这次新条例中的”可以正当使用”给基层工商部门执法带来了新的考验.例如,丹阳眼镜是地理标志,而且已形成一个产业.在南京有几百家丹阳眼镜店,这些店出售的眼镜确实产自丹阳.那么,什么是”正当使用”?什么是侵权行为?其法律界限在哪里?新法、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是要注意把握好销售商善良销售免责问题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新条例第八十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销售商善意销售的定性要件有两个:一是”不知道”,主观上没有故意或恶意;二是能证明合法取得.以上两点具备就能免予处罚.这一条规定对基层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可以说影响巨大,更可以说”一石激起千层浪”.原因是:工商部门查处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七八成涉及销售侵权商品行为.按新法的规定,以后对这样的案件只能是要求”停止销售”,免予处罚,这样带来的后果至少有两个:(1)基层查处这类案件的积极性将降低.(2)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力度会受到影响,有可能直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工商部门履职不到位,不作为,影响到工商部门的形象.因为消费者接触的大多是销售商,而不是生产商.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蒋岩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