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田”、“百岁山”商标在全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日前,其商标权人深圳景田公司以湖北三家公司长期使用“景田”和“百岁山”标识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5月13日,记者了解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三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万元。
2014年9月3日,景田公司以百岁山公司、汇春公司、宏达公司生产、销售“景田百岁山”系列产品涉嫌侵犯其第633953号“景田”、第3407468号“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武汉中院提出诉前禁令申请。2014年9月10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三被告生产、销售“景田百岁山”维生素营养饮料,并采取保全措施,对生产商湖北汇春公司、湖北宏达公司处的饮料成品、生产用空瓶及纸箱进行了查封。
2014年10月23日,深圳景田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武汉中院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原告景田公司诉称,公司拥有第633953号“景田”和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专用权,“景田百岁山”系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三家公司生产的“景田百岁山”牌维生素营养饮料侵害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销毁侵权产品及专用工具并赔偿300万元;
被告之一百岁山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告所注册的是“景田”和“百岁山”两个商标,而被告使用的“景田百岁山”商标也已合法注册,且拥有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
被告汇春公司、宏达公司则辩称没有侵犯对方专利权,因为对于该产品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争议,两家公司均不知情,也没有能力进行甄别,所以与本案纠纷无关。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并构成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5年4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限期销毁侵权产品,并勒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据了解,三被告不服判决,已于近日向湖北高院提起上诉。
据悉,深圳景田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瓶装、桶装饮用水的企业。其“景田”商标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7年至2013年,景田公司为宣传涉案“景田”、“百岁山”商标,投入广告费4亿多元。
内容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