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产力
作者:丹棱客
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浏览器岂可缺席?UC、QQ、360、猎豹……手机浏览器五花八门,各有优势,各有特点,有的以界面取胜,有的以速度取胜,有的以流量取胜——但有的一不小心却踩到了知识产权侵权的地雷。
法律风险
手机浏览器的经营者作为被告出现在知识侵权案件中,首先涉及的是著作权纠纷,典型的案例是浏览器附带的一些视频播放软件未经许可播放影视作品的案件。如在湖南某公司诉某手机浏览器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湖南公司同时将播放软件开发者列为共同被告。在这一起案件中,浏览器经营公司和软件开发者各执一词,浏览器经营公司说一切与自己无关,均是软件开发者的错;而软件开发者却又称提供的是链接服务,对内容不负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两家被告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产品业务名称、公司标注等等存在诸多重合之处,在没有获得合理的解释之前,法院认定二被告共同经营了视频播放软件。尽管软件开发者提出仅提供链接的说法,但却提供不了涉案作品的真实来源网址,也难以认定链接的行为。就算认定了链接又如何呢?播放的节目来源写的明明白白,有审查能力而未审查,本身也是有问题的。
而在另外一些著作权案件中,主张不侵权的被告提交了相关的合同。但遗憾的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太模糊,仅仅泛泛地说一方提供视频资源列表,但是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这样的约定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这既证明不了获得了授权,也不能让自己免责。
不正当竞争案件在涉及手机浏览器的案件中也非常常见。比如某浏览器过滤视频网站的广告,只要通过这个浏览器点击相关的视频,就可以摆脱直接登录视频网站观看时要强制接受片头片尾广告的困扰。这样的案例带来了对商业模式的讨论,现在基本的共识是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即视频网站通过广告获得收益是其正常的商业行为,通过浏览器过滤视频是对视频网站商业模式的破坏,在没有公益性要求的前提下,以牺牲他人之利益而增加自己之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环境下公益不可被扩大解释,也不可被滥用。而所谓的用户体验、所谓的消费者利益,很多实质上是公司的利益。
行为边界
上述问题也涉及到了手机浏览器功能的定位和行为的边界问题。最初开发的手机浏览器功能是比较单一的,仅仅是适应手机上网的需要的产物。比如说更便利的登录网站、更方便的浏览网页,改变普通浏览器界面下不人性的体验等。
手机浏览器本身仅仅是功能性的,但互联网却又是创造性的,各种产品的盈利模式不断发生变化。比如手机浏览器,单单浏览的功能显然是满足不了浏览器逐利的需求。浏览器不断增加附加的功能,比如通过各种软件,增加文字阅读的功能、视频观看的功能等,业务的多元化带来新的盈利契机;但另一方面不得不引起重视的是,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也与日俱增,由此也带来了一些争论。手机浏览器高举提高用户体验的旗帜,但实际上却是在争夺用户。有的没有获得授权,行为的定性就是盗版或者盗播;有的蓄意破坏他人的盈利模式,行为的定性就是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环境下,不进则退。对手机浏览器来说,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这块蛋糕不得不争,但如何争,手机浏览器盈利模式到底该何去何从?基于用户是互联网运营中的核心,改善用户的体验必然是最根本的。目前,各种手机浏览器尽管名称各异,但功能基本趋同,个体优势并不突出。是否可以尝试通过新的技术,甚至可以是一些可专利的技术提升用户的体验?这既可以提升用户的“黏性”,又可以通过专利许可进行获利。是否在开发附属性功能的同时,多关注版权权利,多通过商务谈判降低版权成本,靠侵权而获利终究不是可持续发展之道。手机浏览器未来的盈利模式,将不仅仅是市场的驱动,也将是法律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