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朕泰老爷爷”商标侵权案,此起案件涉及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中安在线、凤凰网安徽频道等媒体均对案件进行了相关报导:
http://news.ifeng.com/a/20150516/43772143_0.shtml
http://news.hf365.com/system/2015/05/16/014592336.shtml
http://ah.anhuinews.com/system/2015/05/16/006798428.shtml
附报导内容:
“老爷爷”要让“老奶奶”赔50万
合肥市朕泰老爷爷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合肥老爷爷”)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拥有注册商标“朕泰老爷爷”,在东北市场很受欢迎。前段时间,“合肥老爷爷”发现市场上大量涌现“欢泰老爷爷”花生米,包装近似“朕泰老爷爷”,远看还分辨不出。而合肥市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合肥老奶奶”)则是欢泰老爷爷花生米的生产方。
在“合肥老爷爷”总经理李友伍看来,“欢泰老爷爷”并不陌生。早在2012年12月,他就曾接到举报称对方涉嫌仿冒自家的花生米产品。当时,李友伍立即向辖区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随后,工商部门对涉案货物进行了查封处理,并对对方作出了处罚决定。
“没想到,那次事件后,对方并未停止侵权。”李友伍介绍,今年以来,他们发现在吉林市场上,“欢泰老爷爷”花生米大量出现,“我们的产品在哪里热卖,他们就跟到哪里。”这一次,李友伍采用法律手段维权,他们一纸诉状将“合肥老奶奶”告上了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原告:商标近似也是不正当竞争
被告在法庭上辩称,他们出产的花生米所用的包装袋并没有侵权,所使用的商标图案也与原告的图案不一致。对此说法,原告代理律师陈军认为,被告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与原告产品相同的商品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