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前未告知该转让商标已许可他人之事实,受让人如何维权?

  作者:罗云

  在商标注册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同一商标既许可他人使用又转让第三人的情况下,往往会在注册商标的转让与使用许可之间发生冲突。对于许可在先,转让在后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注册商标的转让不会影响转让前依法订立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注册商标的受让人与被许可人在转让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但是如果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在许可期限内不得转让,或者转让后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解除等条款的,则按照约定处理。

  第二,注册商标的转让合同也不会因为注册商标许可合同的存在而无效,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在许可他人使用后不允许进行转让。

  因此,我们认为,在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原则上不可以向被许可人主张权利,而应当继续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参考【案例】(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01号判决书中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欧格尔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相关内容已作出标注)

  那么,受让人该如何进行维权呢?

  第一、主张转让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规定了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具体地说,出卖人的保证义务包括:(1)出卖人对出卖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即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2)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3)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出卖人未能履行权利担保的义务,使得合同订立后标的物上的权利缺陷没有去除,属于出卖人不履行债务的一种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权利瑕疵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则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但是,有关货物买卖合同制度中的权利瑕疵担保是否适用于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转让呢?

  我们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仅仅是在表现形式上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物”,其核心内容依然是一种财产权,本质上讲,权利的转让与物的转让是相同的。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关于知识产权转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买卖合同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参考【案例】(2012)民申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书中天津开发区泰盛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业宏达经贸有限公司、广州睿翔春皮具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即适用了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第二、主张合同可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因此,我们认为,由于转让人未告知受让人注册商标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真实情况,从而使受让人陷入错误认识,即受让人如果知道这一事实则不会与其订立合同,那么受让人可以主张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从而主张该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第三、主张解除合同

  如果原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第三人,意味着受让人自己无法使用,这样可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让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