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电视剧使用了自己创作的剧本却未署名,原告吴小可将电视剧《二胎》的制作者江苏幸福蓝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苏幸福蓝海公司)、出品人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幸福蓝海公司)、与自己签署《编剧合约》的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简称幸福蓝海北京分公司),以及播出该剧的视频网站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电视剧《二胎》并未使用吴小可创作剧本中的内容,驳回了吴小可的全部诉讼请求。
吴小可诉称:2012年9月19日,我与幸福蓝海北京分公司签订《三十集电视连续剧<双独家庭的奢侈品>(暂名)编剧聘用合约》(简称《编剧合约》),约定由我负责该剧的剧本创作工作,并作为编剧署名。双方签约后,我依约完成了电视剧《双独家庭的奢侈品》(播出后更名为《二胎》)的剧本创作,并交付了剧本。2014年6月开始,该剧在多家电视台以及包括爱奇艺公司网站在内的多家视频网站上播出,编剧署名为“李芳、武然、潇雅”,我作为该剧主要编剧却未在电视剧上有任何署名。我认为,幸福蓝海北京分公司作为委托创作方,幸福蓝海公司作为出品方,江苏幸福蓝海公司作为制作方,侵害了我的署名权。此外,爱奇艺公司作为网络播出平台,其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了侵犯我署名权的电视剧,亦构成对我署名权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幸福蓝海北京分公司、幸福蓝海公司、江苏幸福蓝海公司在电视剧《二胎》中将我作为第一编剧署名,判令爱奇艺公司在署名更正前停止播放该电视剧,判令四被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同时连带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维权支出55 030元。
幸福蓝海北京分公司辩称:我公司确与吴小可签署了《编剧合约》,但吴小可在履行合约的过程中出现诸多违约行为,该行为导致电视剧《二胎》另行聘请新的剧本创作者进行创作。另外,我公司并没有制作电视剧《二胎》,因此我公司不负有保证他方拍摄的电视剧对吴小可进行署名的义务。综上,不同意吴小可的诉讼请求。
幸福蓝海公司辩称:我公司并非电视剧《二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作者,仅出于商业推广的目的标注为出品人,但该标注与发行许可证上所记载的制作者不一致,且著作权法对出品人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故不同意吴小可的诉讼请求。
江苏幸福蓝海公司辩称:电视剧《二胎》系我公司拍摄,我公司系官方登记认可的电视剧制作者,依法享有该剧著作权法上的所有权利义务。我公司拍摄的电视剧《二胎》并没有按照吴小可的剧本拍摄,而是我公司另行委托新的编剧重新编写的剧本。署名权应与作品相关,我公司未使用吴小可的剧本,有权拒绝为其署名,故不同意吴小可的诉讼请求。
爱奇艺公司答辩称:我公司系视频网站的经营者,只负责播放视频并不享有修改视频的权利。剧本和视频是两种意义上的作品,吴小可只是剧本理论意义上的创作人,而且尚存争议,吴小可没有权利让我公司将涉案电视剧下线。另外,现在有很多网站都在播涉案电视剧,吴小可不应仅向我公司主张权利,请驳回其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7日,幸福蓝海北京分公司(甲方)与吴小可(乙方)签订了《编剧合约》,双方约定甲方将投资拍摄制作《双独家庭的奢侈品》,甲方聘请乙方担任该剧剧本创作工作。甲方将支付乙方每集2万元,创作集数暂定10集。2012年9月19日,双方重新签订了《编剧合约》,将创作集数变更为暂定20集,并约定待剧本完成后,总酬金按照乙方实际创作集数计算。庭审中双方表示吴小可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在已有10集剧本的基础上,对第11集以后的暂定20集剧本进行创作。在合同磋商及此后的履行过程中吴小可收到了《二胎是个奢侈品》小说原著、分别由李芳、武然、潇雅撰写的分集大纲、故事大纲、李芳创作的第1至10集剧本等材料。
此后吴小可自2012年9月6日至2012年11月2日陆续向幸福蓝海北京分公司交付了《双独家庭的奢侈品》第11至35集剧本初稿,于2012年12月18日向幸福蓝海北京分公司交付了《双独家庭的奢侈品》第11至34集剧本修改稿。
电视剧《二胎》的电子音像出版物DVD光盘出版物封套以及电视剧片头及片尾载明该剧改编自蓝叶小说《二胎是个奢侈品》,编剧为李芳、武然、潇雅。
江苏幸福蓝海公司表示,因幸福蓝海北京分公司未能按约定按时按质的交付剧本,为了保证电视剧的正常拍摄,江苏幸福蓝海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终止了与幸福蓝海北京分公司之间的《委托创作剧本协议》,同日另行委托幸福蓝海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李芳创作了《二胎》剧本,并于2013年4月依据该剧本投拍了涉案电视剧《二胎》。
吴小可提交了其创作的《双独家庭的奢侈品》第11集至35集剧本以及其整理的《二胎》电视剧中有关吴小可独创内容的梳理材料。该材料通过对比表格的形式罗列了《二胎》电视剧中与吴小可剧本相同而与原著小说、前10集剧本以及此前他人形成的分集大纲内容均不同的内容。对该内容幸福蓝海公司亦进行了全面回应,认为并不构成侵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涉案电视剧《二胎》是否使用了由吴小可创作的《双独家庭的奢侈品》剧本第11集之后的内容。本案中,因在吴小可进行涉案剧本创作前及创作过程中,收到了由委托方交付的小说原著、其他人员创作的分集故事和分集大纲、前十集剧本等参考材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后续的剧本创作活动,而江苏幸福蓝海公司一方亦称其实际拍摄电视剧使用的剧本亦源于对小说的改编并使用了先前分集故事、分集大纲等相关内容。庭审中吴小可列举了其所创作剧本中的独创部分在电视剧中的反映,故需进一步考察吴小可所主张的内容是否构成其作品的特有表达,以及涉案电视剧中对应的内容是否与其构成实质性的相似。
对于吴小可主张的人物设定,其中关于张燕、叶晴、张燕姐姐张丽的人物设置在吴小可创作之前的小说原著或相关故事大纲等材料中均有体现,并非吴小可原创;对于林海生游戏公司职员的身份、佟小丽二胎准生证办理处工作人员以及林海生初恋女友的身份、唐妈退休歌唱家的身份、唐爸及孙桂芬奶茶店店主的身份、林妈退休幼儿园老师做月嫂小时工的身份以及张丽为郑业峰家小时工的身份,虽在吴小可剧本之前的材料中未有体现,但单纯的人物身份、人物关系尚属于思想创意的范畴,只有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程度才形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关于吴小可主张的情节设定,法院认为,文学作品中的情节,可以区分为相对抽象的情节概括和相对具体的情节展现,故就情节本身而言仍然存在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是仅属于概括性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如果情节具体到了这一程度,则可以作为表达。本案中,吴小可所主张的林海生酒后与唐乔菲吵架、双方家长间的争吵、林海生面试、林海生与佟小丽之间的误会及化解、张燕挖苏明、唐乔菲减肥、二胎出生、张燕与唐乔菲工作竞争、唐乔菲单位怀孕摇号制度、张燕做第三者介入叶晴和郑业峰家庭、林妈黄昏恋、唐妈、林妈生病住院、林海生看望林爸、林妈给唐乔菲送饭、张丽谴责张燕等情节均属于概括性、一般性的叙事。其中关于夫妻吵架、老人黄昏恋、第三者引发家庭危机、初恋女友引发夫妻误会等情节属于家庭伦理剧中的常见桥段,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其中关于张燕与唐乔菲间的工作竞争、唐乔菲单位怀孕摇号的制度、唐乔菲减肥等内容在吴小可剧本之前的材料中即已有体现,不属于吴小可的原创内容。经诉讼中双方对争议内容的对比,电视剧《二胎》与吴小可创作的《双独家庭的奢侈品》剧本第11集之后内容在场景安排、剧情展开、人物对白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故吴小可剧本内容与涉案电视剧《二胎》相关内容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电视剧《二胎》并未使用吴小可剧本内容。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吴小可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法铸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