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超凡知识产权
案情要点:
中英文组合商标英文部分近似的,在判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时,既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因此不能将商标割裂成多个部分进行单独比对。如果两商标的整体和主要识别部分均具有较大差异,且读音呼叫、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时,可认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具体案情:
申请人吉尔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在第1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8133947号“SYSTEM’O”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该商标与佛山市艾美装饰五金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170952号‘戈诺尼GAINER SYSTEM’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在第17类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驳回复审申请,请求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并公告。其复审主要理由:1、双方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上差别明显。2、双方商标的主要部分差别显著。3、消费者对双方商标的发音、呼叫和识记完全不同。4、两商标的含义完全不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最终作出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目前申请商标已经初步审定公告。
律师点评:
本案申请商标之所以被驳回,就是因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SYSTEM”英文部分近似(见下图)。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组合商标部分构成要素近似的,是否应认定构成近似商标。对此,结合《商标审查标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该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判断:
首先,应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从两商标的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来进行判断。本案中引证商标由英文“GAINER”、“SYSTEM”和中文“戈诺尼”构成,为中文和英文的组合商标。其中,“GAINER”和“戈诺尼”都不是普通字体,均经过艺术设计,呈现出很强的艺术性。可见,引证商标设计注重文字的图形化,商标整体具有较强的艺术感。而申请商标则为纯文字商标,由“SYSTEM’”和字母“O”构成,均为普通字体的大写字母,文字没有经过特殊处理,字母整体排列规范且工整,亦没有任何其他文字,也无任何图形元素或艺术设计。因此,两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上,差别巨大,区别明显。
其次,应对商标进行要部比对,从相同或近似部分在商标中所在位置、所占比例、显著性的大小、强弱等方面,来判断相同或近似部分是否为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本案引证商标中,“GAINER”和“戈诺尼”在字体设计上笔划较粗,且字体最大,由“戈”伸长的一笔将两词连接起来形成整体,在整个商标中处于最显著的位置,占整个商标5/6以上面积,又经艺术化处理,字体浑厚有力,形象生动,给消费者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具有很强的视觉冲击力。并且,“GAINER”的含义为“获得者”,“戈诺尼”为无含义的词组,两者组合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相比之下,“GAINER”和“戈诺尼”右下角的“SYSTEM”部分,文字明显小得多,且字形单薄,显得纤细和微弱,无艺术设计,没有视觉冲击力,所占空间微乎其微。因此,毫无疑问,“GAINER”和“戈诺尼”为引证商标中的最主要、最显著的部分既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而申请商标仅由纯文字构成,其主要部分亦即商标“SYSTEM’O”本身。因此,两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差别巨大、完全不同。
再次,综合考虑两商标在读音呼叫、含义上的差异。考虑到中国消费者的认知习惯,其识别中英文组合商标更倾向于以中文部分来记忆和呼叫。因此,对于引证商标中国消费者将以“戈诺尼”对其进行呼叫和识记,即[ge-nuo-ni]。而对于申请商标,其发音和呼叫均是[‘s?st?m ?u]。可见,消费者对两商标的发音、呼叫和识记完全不同。“GAINER”的含义为“获得者、得利者、胜利者”,“戈诺尼”为无含义的臆造词组,而“SYSTEM”含义为“系统、装置”等。申请商标“SYSTEM’O”整体无含义。可见,两商标的含义也不同。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中英文组合商标英文部分近似的,在判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时,首先应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其次应将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进行比对,同时结合商标的读音呼叫、含义等进行综合考虑判断。如果两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主要识别部分不相同,且读音呼叫、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差异,即使部分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的,也应认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作者:张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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