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联合发布了《涉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件调研报告》。
该调研报告首先对浏览器的功能及行业发展历程、发展现状进行了简要说明;然后对司法实践中涉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件类型进行了梳理及评述,其中涉及百度、奇虎360、搜狗等多家知名互联网公司;接下来将涉浏览器案件中形成的初步共识进行了提炼和总结;最后对涉浏览器案件中面临的难题进行了介绍和展望。
海淀法院认为涉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是由浏览器对其他产品发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浏览器被其他产品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浏览器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浏览器发起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三大浏览器功能:广告屏蔽功能或快进功能、下载功能和搜索功能。多是因为浏览器经营者开发的所谓特色功能影响了其他网络经营者的经营模式及商业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而浏览器被其他产品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目前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浏览器被歧视性对待和不兼容问题;安全软件不正当地阻碍用户正常安装、使用他人浏览器,进而推广自身产品;其他网络经营者对浏览器的安全性发表贬损、诋毁言论。
目前,浏览器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进入到诉讼阶段的案子相对较少。互联网企业的混业经营使得某些企业可能会以自身经营的其他软件产品干扰他人浏览器的正常安装、使用,从而推广自身的浏览器。
在对相关案件分类、评述的基础上,海淀法院认为在涉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形成了以下六点初步共识:
一是对竞争关系因时因事具体分析、宽泛理解;
二是商业模式合法运营产生的正当商业利益受法律保护;
三是“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与“最小特权原则”的指导性适用;
四是经营者在自己产品上有自主经营的自由,但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资源;
五是技术反制具有合理性,但应以必要性为限;
六是司法对市场竞争应秉承谨慎干预的态度。
最后,海淀法院对涉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件面临的难题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说明和展望:
一是原则性条款的广泛适用削弱了法律的预测性和指引性,修法时对相对成熟的规则应予明确规定;
二是对“恶意”的认定主观性较强,定性必须综合考量产业政策与市场因素;
三是赔额确定具有难度,加大判赔力度需要更多证据与数据为支撑;
四是司法裁判具有滞后性,应充分发挥行为保全的制度功能。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首都政法综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