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美国New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赔偿对方9800万元。
①从“新百伦”和“New Balance”看商标善意使用
新的商标法中,对善意商标有了更进一步的保护,在第十六条中有如下条文: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并且第五十条有第三款有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些可以说是商标善意使用的法律依据了。
再结合到近期NEW BALANCE与“新百伦”的案例,咱们从数据上做一个分析吧,目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美国New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赔偿对方9800万元。
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新百伦的结果如下图:
其中只有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临江大道海滨花园厚德轩7楼C座的周乐伦于2004年06月04日注册的25类注册号为4100879的商标处于有效状态。
其中的注册历程为:
2004-06-04商标注册申请中
2007-08-13注册申请初步审定
2007-12-29收到异议申请或补充材料,待审
2007-12-29商标异议申请中
2011-07-28商标异议完成
2011-10-09商标已注册
2013-01-05许可合同备案待审中
2013-01-05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中
2013-06-06许可合同备案完成
2014-11-28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
在商标局的文书中。在下列文件中可以进到具体记录的。
2007-10-07 第1090期《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第761页。
2008-01-06 第1102期《商标注册公告》第2262页。
2008-04-27 第1117期《商标异议公告》第1538页。
2011-10-27 第1285期《商标异议裁定公告》第5613页。
2012-02-20 第1300期《送达公告》第5651页。
2013-07-13 第1367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第4386页。
2014-04-27 第1405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第8332页。
2015-03-27 第1449期《送达公告》第11747页。
目前这个商标被人以三年撤销不使用提出了商标无效的请求,但是这个过程还没有完成,所以商标目前有效。而位置为美国,麻萨诸塞州,波士顿,格氏次街20号 ,邮编02135的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于 2006年09月15日申请的注册号为5608740,在中国商标网上的查询结果是处于无效宣告中。
上面是一些具体的数据,而在从“新百伦”和“New Balance”的商标官司中,上海新百伦公司认为是善意使用,不构成侵权。这点在商标法中,对善意使用是有保护的,也就是说,我用了这个名称,一直没有注册,别人注册了之后,我还是可以用的,但是要注意区分与人家注册的商标的不同。从这点上看,上海新百伦公司好象并无恶意,但是从目前披露的材料上来看:被告的关联公司(新平衡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标局驳回原告对“新百伦”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没有被采纳。这个行为,对善意使用构成直接的否定。
一般而言,商标的善意使用,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叙述性使用 、说明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在先使用权。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善意使用别人的商标,是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的话,就会构成侵权。
②案件审理要点
原告:被告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误导了消费者和经营者
据了解,此案原告周某伦是广州人,也是“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中,“百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于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该商标于2004年4月经核准转让给周某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也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周某伦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该商标。同时,周某伦还设立了企业,生产以“百伦”、“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
原告诉称,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在销售过程中,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网店中也以“新百伦New Balance”来标识产品,在专卖店所出具的购物小票中标识“感谢您购买新百伦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新百伦”商标就是被告新百伦公司产品的中文商标。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割裂了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和“新百伦”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伦”、“新百伦”商标价值的空间,构成商标侵权。
据原告统计,自2011年7月至起诉时,新百伦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总金额已经超过10亿元,获益巨大。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且还要赔偿损失9800万元及支付维权的合理费用。
被告辩称:善意使用”新百伦”,且使用其销售商品时间远远早于原告
被告新百伦公司答辩称, “新百伦”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称,而没有将“新百伦”作为企业字号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属于善意使用。并主张其使用“新百伦”销售商品时间远远早于原告使用“新百伦”商标销售商品的时间,且其使用方式没有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没有构成侵权。
广州中院:被告早已明知原告获得”新百伦”商标注册
广州中院审查认为, 原告“百伦”商标早已于1996年获得注册,可以很容易通过公开渠道查知这一信息。不仅如此,被告的关联公司(新平衡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标局驳回原告对“新百伦”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没有被采纳。这说明被告新百伦公司是明知“百伦”及“新百伦”商标的注册情况,但其仍选择使用 “新百伦”来标识及宣传其产品。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在明知原告获得“新百伦”商标注册后,被告仍继续在销售及宣传中广泛地使用“新百伦”标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属于善意的使用。被告主张对“新百伦”享有在先权利的意见无法成立。
被告:”新百伦”只是其产品名称的翻译
被告还主张“新百伦”是其产品名称的”NEW BALANCE”翻译,但”NEW BALANCE”的中文意译为“新平衡”,且被告新百伦公司亦称其关联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也称其产品之前名称为“纽巴伦”,所以被告新百伦公司以其所使用“新百伦”是其产品名称“NEW BALANCE”的翻译为由主张其未侵犯原告“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的意见不能成立。
广州中院:被告未善意地主动避免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的运动鞋产品与原告“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核准范围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属于类似产品。被告未规范地使用其企业名称,且未善意地主动避免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以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和市场无序,其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行为,构成对原告“百伦”及“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侵权,其关于合理使用及在先使用的抗辩意见均依据不足。从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财务证据来看,被告新百伦公司在侵权期间的经营获利高达约1.958亿元,且从其使用“新百伦”标识的方式和范围来看,被告通过其侵权行为获利巨大,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将”新百伦”用于标识及宣传,赔偿原告9800万元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新百伦”用于标识及宣传其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9800万元;在 “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首页及其在“天猫商城”开设的“New Balance旗舰店” 、“new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此案一审判决作出后,目前,新百伦公司尚未宣布是否上诉。
来源:IPRdaily整理自公众平台changchuntm及南方日报刘冠南报道资料
编辑:IPRdaily 赵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