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产法院文书体例改革又一探索: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在先生效判决

  来源: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 | 刘梦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在审理一起商标行政案件中引用在先生效判决,在裁判文书体例改革中再次作出有益尝试。在撰写判决时引用在先生效判决,可以促使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进行主动检索、审慎对比、积极引证或引用生效裁判,从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正面回应社会公众对法院判决“同案不同判”的质疑,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一致性。同时,通过探索和建立适应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在先示范案例制度,也可以发挥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和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

  本次引用在先生效判决的案件为上海蒙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蒙融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在该案中,蒙融公司因不服商标局就申请商标“禅智”作出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蒙融公司主张,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有较强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商标评审委员经审理认为,“禅”是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故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蒙融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北京知产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引用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在先生效判决(简称高院在先判决)对本案“禅智”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进行了论述。合议庭认为,上级法院在先作出的生效裁判中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予以参考。合议庭检索到上级法院有与本案类似的“禅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判决,在该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在先认定“禅智”中的“禅”与宗教密不可分,使用在相关商标中易产生不良影响。合议庭在将两案的异同进行比较后认为,本案商标申请人同为蒙融公司,本案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亦为“禅智”,两案不同之处仅在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区别。而判断某一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应当更多考虑标志本身的因素,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关联性较弱。虽然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高院在先判决指定使用服务存在不同,但是上级法院有关“禅”字与宗教密不可分,使用在商标中易产生不良影响的认定,不会因为上述区别而有所改变。考虑到“禅”字本身源于佛教用语,相关公众亦已将其与宗教信仰紧密联系,故在判断其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的主体部分申请注册时应持谨慎态度。基于此,合议庭得出了高院在先判决的判理可以在本案中予以引用的结论,并最终支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