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S E P)是指标准化组织制定标准时必不可少的专利。第三方只有通过使用该专利技术,才能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目前,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方可以将其专利告知标准化组织,并承诺按照FRAND条款(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将其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遗憾的是,目前尚无具体方针来指导FRAND专利费的计算方法。FRAND条款的谈判困难重重,因而常常导致诉讼。
欧盟法院(C J E U)过去的立场是:标准必要专利所有方不能提起禁令诉讼。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2014年4月作出裁定的“三星”与“摩托罗拉”间的诉讼。
而另一方面,欧盟国家的国内法院,尤其是德国法院,近来倾向于根据标准必要专利发出禁令。针对欧盟法院目前正在审理的华为v s中兴一案,总检察长瓦泰莱先生(Wa t h e l e t)于2014年11月20日发表意见书,分析了在欧盟竞争规则下标准必要专利所有方提出侵权诉讼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瓦泰莱先生首先明确指出,持有标准必要专利并不一定意味着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
若标准必要专利所有方确实占据支配地位,且已同意标准化机构依据FRAND条款进行专利许可,则必须向技术使用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许可要约。使用方应及时回复该要约。如果使用方认为要约条款不可接受,则必须及时向所有方提供合理的报价。若使用方有意拖延或不够认真,标准必要专利所有方采取的相应法律行动(包括禁制令申请)不会构成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下述行为不应该被视为有意拖延或不够认真,包括协商未果、使用方要求法院根据FR A ND条款确定许可费、在许可协议实施后保留质疑其必要性的权利等等。
显然,瓦泰莱先生试图找到标准必要专利所有方和使用方之间的利益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所有方因占据支配地位而必须承担责任,因而有义务根据F R A N D条款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许可报价。另一方面,使用方必须摒弃一切拖延战术。若使用方不能接受标准必要专利所有方的条款,一个对策则是进行强制许可。使用方对于F R A N D许可报价的含糊回应,并不能剥夺专利持有方行使其防止专利侵权的基本权利。同样,标准必要专利所有人向法院提交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并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虽然总检察长的意见并不完全代表欧盟法院,但常常能产生深刻影响。欧盟法院应该采纳瓦泰莱先生的意见吗?若该意见被采纳,那么申请标准必要专利将成为保护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的好方法:一方面能按照FR A ND许可条款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另一方面,在使用方不遵从总检察长的建议行事时,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